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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要对腐败零容忍:“一分钱”腐败也是腐败

2013-03-26 08:55:02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林洪熙 林洪熙  

定罪和量刑不完全是一回事

“‘贪污受贿十万元判处一年有期徒刑’讲的是一个量刑的问题,林喆教授所说的‘受贿罪标准应定为200元’讲的是一个定罪的问题。”对此观点,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罗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虽然都是就贪污说,但这两个观点单独拿出来说都不够科学。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在给被告人量刑时,除了贪污受贿的金额,还有其他情节要考量。如犯罪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退赃情况,其他立功自首的情节等。“很多因素都是最后量刑需要考虑的依据,不能用一个单独的数据说贪10万元抵一年。”罗猛说。

目前,我国刑法关于贪污贿赂的定罪起点是5000元,受访专家认为,这个标准符合中国当前现状。“现实中,因为每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各地在具体执行这个标准时会有一个适当的调整。”罗猛表示。

由于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腐败呈高发多发的态势。受访专家指出,起刑点一旦提高,犯罪的成本降低,打击犯罪的力度就会受到影响,相应地就会带来能不能很好地控制犯罪的问题。但是,对“贪腐200元就入罪”的观点,罗猛也表示不赞同:“对腐败我们是要零容忍,但对所有的贪腐行为是不是都要以犯罪予以处罚呢?这个不能一概而论。”

“试想,如果一个人贪污了200元,我们就对他立案侦查起诉,最后还要服刑,这样既浪费司法资源,也不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罗猛表示,对贪腐数额比较小的,还要给他们留出回归社会的路,但是可以适用党纪政纪处理,把他从公务员队伍中清除出去。

在采访中,多位受访专家都表示,犯罪标准的科学合理设计非常关键。它有一个科学的计算标准,不是想高就高、想低就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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