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国内> 社会 > 正文

男子入户抢劫杀害女户主 怕被认出欲摔死五龄童

www.fjnet.cn 2013-04-19 18:09  李东艳 徐志华 来源:中国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中新网徐州4月19日电 (李东艳 徐志华)江苏一八零后男子刘某翻墙入室盗窃时被女房主发现,刘某对女房主进行殴打并用菜刀将对方砍死。怕被认出,竟又对女房主家的5岁幼童痛下毒手,将其摔、打至伤,刘某对屋子里的财物进行洗劫后逃离现场。19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备受社会关注的入户抢劫杀人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今年24岁的刘某住在江苏省邳州市赵墩镇,曾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罚过。2012年8月10日下午,刘某准备到徐州去玩,但身上钱不多,于是就想到村里偷钱。当晚8点10分左右,刘某来到本村一栋带院子的两层楼房前,翻墙进入院内欲行窃时,惊动了女户主沈某。当沈某用手电照到刘某的脸时,刘某上前一手捂住沈某的嘴,一手猛击沈某头面部,将其打倒在厨房门口。

为防止沈某认出自己,刘某从沈家厨房取出一把菜刀对沈某头面部、颈部、左臂等处连续砍击,致其当场死亡。此时,沈某5岁的儿子被惊醒,在房间里面喊妈妈。刘某进房间发现小孩在看着他,怕被认出,遂抱起小孩就往地上猛摔,见小孩没有声息后,进屋翻找财物,清理现场后逃离。小孩当时被摔在地上没有呼吸,后被人发现救活。第二天中午,刘某在网吧上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另查明,刘某曾于2012年8月份多次入户盗窃。

此案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入户欲盗窃财物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杀害一人,后为防止他人认出,又对五岁幼童杀人灭口,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刘某还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审理此案的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张杰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行为人实施盗窃,未达到数额较大或使用暴力情节较轻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入户盗窃当场使用暴力等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对照本案,被告人刘某在入户盗窃时被发现,当场殴打并杀害沈某,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杀害沈某后,怕被小孩认出自己,又欲杀害小孩灭口,被告人杀小孩的行为是一个单独的犯罪故意,具备故意杀人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 责任编辑:林晨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没有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