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安厅出台芦山灾区二十条便民惠民措施
2013-04-26 09:28 戴璐岭 来源:四川新闻网 责任编辑:林洪熙 林洪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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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4·20”芦山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切实帮助受灾企业和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方便生产生活,四川省公安厅决定,在地震灾区范围内,公安机关实施以下便民惠民措施。 一、治安管理类 1、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设立“帐篷”(板房)派出所和流动“110”,方便群众报警求助;设立临时办证点,方便群众办证。 2、对因购买机票、银行存取款、旅店住宿等急需身份证的受灾群众,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及时为其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免收工本费。 3、对急需使用户籍相关证明的受灾群众,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及时为其办理居民户口簿或出具户籍证明,免收工本费;在受灾市、州范围内,允许跨县(市、区)开具户籍证明。 4、开通灾区居民身份证办理绿色通道,优先受理灾区群众补办申请;对年内要参加中考、高考的学生,特事特办;新办理的身份证,灾区群众可在户口所在地领取,也可凭“领证凭证”在省公安厅制证中心直接领取。 5、受灾群众可凭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或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开具的证明办理住宿旅店登记,也可到旅店辖区派出所开具证明登记入住。 6、灾区出生的新生婴儿,无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的,公安机关可凭救援医生或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开具的证明为其落户。 7、灾区爆破作业单位民爆信息系统或民爆从业单位信息采集卡受损的,可通过手工方式开具购买、运输证件。 二、交通管理类 8、灾区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向车管所提出延期办理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申请。 9、在办理机动车及驾驶证相关业务时,申请人因地震灾害无法提供身份证明的,经核实信息后先行办理。 10、灾区机动车因地震灾害灭失,车主无法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可由属地或受灾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出具相关证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可申请使用原车号牌。 11、在灾区设置车管业务临时办理点或流动车管服务车,为灾区群众以及参与抗震救灾的医疗、卫生防疫、灾后重建等单位提供“一站式”车管业务便捷服务,现场办理有关业务。 三、消防管理类 12、加强灾区专业消防警力配置,从除雅安外其他市州抽调公安消防警力、装备进驻灾区,担负消防保卫任务。 13、持续开展为受灾群众送水工作,尽力帮助解决受灾群众饮水难问题。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灾区防疫洗消工作,帮助灾区清洗街道。 14、对受灾单位、群众在消防机构申报受理的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实行“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制。 15、对受灾单位、群众安置点和义务消防组织,无偿提供消防安全及灭火技能培训教育,在消防服务点免费发放消防宣传资料。 四、出入境管理类 16、因灾害原因造成身份证、户口簿损毁、遗失的,可凭临时身份证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和相关材料,申请办理出国(境)证件。 17、因紧急事由申办出国(境)证件的,可直接向所属灾区市(州)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在手续齐备的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签发出国(境)证件。 18、因灾害原因造成有效护照损毁、遗失的,2013年12月31日前,凭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免费为其补发新护照。 19、境外人员因灾害原因造成出入境证件损毁、遗失的,凭公安机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可直接向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境外人员出入境证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五、技防管理类 20、灾区安防从业企业申领《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安装、维护、运营资质证》,省公安厅技防办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将原规定的7日办结缩短为1日内办结。(记者戴璐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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