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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必须反对特权思想及现象 把权力关进制度之笼

2013-05-27 06:47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陈玮 陈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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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必须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

北京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反腐败必须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必须维护社会公正,维护法律制度的尊严。

●在法律制度面前,特权思想就会失灵,特权行为就无法横行。加强反腐败制度建设,是廉政建设的迫切需要和可靠保证。

●反腐败最好的办法,就是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反腐倡廉建设,必须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这一论断,是深刻总结反腐倡廉建设经验的科学结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本质要求,指明了今后反腐倡廉建设的基本方向。我们必须采取得力措施,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特权现象。

特权是腐败产生的重要根源和条件

所谓腐败,最基本的含义就是以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透过形形色色的腐败现象可以发现,腐败的基本轨迹是掌握一定权力的人通过改变公共权力的作用方向和运行规则,使之成为不受约束的特权,谋取不正当的私利。也就是说,特权是腐败产生的重要根源和条件。在我国长期的封建专制制度下,统治集团既拥有某些不受法律制度约束的特殊权利,也拥有法律制度规定的但实质上不公正的权利。这两种都是特权的基本形态。

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从根本上否定了特权。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中国共产党,立足于实现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从解放全人类的大视野,主张人类一切权利的平等,反对一切形式的特权。新中国成立之后制定的宪法和法律等各项制度,无不体现了我们党追求平等、反对特权的思想和精神。几十年来,尽管我们党一贯反对特权,但由于传统思维和习俗的影响,以及一些制度的不健全和不完善,仍有部分领导干部存在“想”特殊的心理,千方百计地把法定之权演变为法外之权,即特权。目前,一些干部的特权思想、特权现象主要表现在:居官位而自傲,自认为言论和行动不受党纪国法的约束;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开后门,拉关系;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以及种种特殊化等。特权现象对现实生活造成多方面的负面影响,其中最突出的,就是腐败现象的严重滋生和蔓延。

这就告诉我们,反腐败必须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必须维护社会公正,维护法律制度的尊严。

还是搞法制靠得住些

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重在制度建设,是我们党新时期反腐倡廉建设基本经验的科学总结。早在上世纪90年代,邓小平同志就指出,廉政建设“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党的十八大报告再次强调,要“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实践表明,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既是党的制度建设的重要方面,又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保障。制度好可以使有腐败之心的人无法腐败,制度不好可以使好干部犯不廉洁的错误。对于反腐败来说,法律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作用。这些年来,正是由于我们坚持建立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完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预防违纪违法和腐败行为、保障党员权利等实体性制度和程序性法规,才使反腐倡廉建设领域不断拓宽、成效不断显现。

为什么法律制度能够在反腐倡廉建设中起到如此重要的作用?这是由国家管理的一般规律和法制所固有的内在本质决定的。国家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性:一是依据性。国家管理必须有章可循,而法制就是其可循之章。实现法制化,就能克服人为因素的不确定性和主观随意性。二是程序性。国家管理在法的范围内活动,就能克服管理的随意性,防止管理者滥用权力。三是规范性。权力具有扩张的特性。只有依靠法制的规范,才能够限制权力的扩张,使管理者不至于以权谋私。四是可控制性。法律和制度都具有强制性。依靠法制,既能够控制被管理者,也能够控制管理者,防止权力失控。

法律制度能起到抑制、防范、制约、监督和惩处腐败行为的作用。在法律制度面前,特权思想就会失灵,特权行为就无法横行。因此,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确保一切权力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是廉政建设的迫切需要和可靠保证。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怎样才能有效防止通过特权进行腐败呢?最好的办法,就是习近平同志讲的,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加强党纪国法和正确权力观教育,破除特权思想。思想是行动的先导。领导干部只有增强法律制度意识,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才能自觉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反对和抵制特权。广大领导干部务必牢记: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一切权力的行使必须依照法律制度的规定,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保证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绝不能把权力变成谋取个人或少数人私利的工具。对公共权力和法律制度有了正确认识,就有了不搞特权、远离腐败的思想基础。

加强对权力的规范和制约,防止权力恶性膨胀。反特权、反腐败的核心是管住权力。为了防止权力的无限扩张演变为特权,必须依照法律制度规定对权力进行规范和制约。而让权力得到合理、有效的制约,就必须为权力设置合理边界。为此,应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使权力在既定的范围和轨道上运行,防止权力的越轨和异化。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减少权力“暗箱操作”。“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在一定意义上说,没有公开就没有监督。要用好公开这个有力武器,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各项施政行为公开制度。同时,整合社会监督资源,进一步协调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等力量,健全巡视制度,实现有效监督。只要多管齐下加强监督、“管住”权力,就能够保证公共权力不被异化为特权,有效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依纪依法严惩腐败,为防止特权作出有效警示。防止权力异化,惩治这一手决不能松。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坚持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只有惩处有力才能预防有效,使更多想搞特权和腐败的人望而却步,最大限度地减少特权现象、腐败行为的发生。

(执笔:田立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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