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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临沧中院一法警开警车贩毒 警车滥用问责机制

www.fjnet.cn 2013-06-18 06:56   来源:中新网 我来说两句

警车滥用,先问责领导

根据《警车管理规定》,不同单位的警车用途都有明确规定,如法院“用于押解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囚车、刑场指挥车、法医勘察车和死刑执行车”属于警车。但对普通百姓而言,还是从车的外观来感受警车的,比如统一的颜色、车徽、字样等。虽然显眼标识将警车置于公众的眼皮子底下,但并不能让使用者心怀忌惮,各地“警车私用”的例子屡屡见诸报端。

5月22日,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纪检组组长张某因警车私用被免职。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通报,张某开警车在北京办私事,后由一名商人帮助开车,非警务人员驾驶警车属“严重违纪”。

4月25日,湖南省岳阳市一名民警开警车在驾校练车,当事民警被禁闭5天。

3月7日,安徽省合肥市宿松县一名交警开警车“搬家”,后被责令做检查。

虽然都是“警车私用”,但各地对当事人的处理结果却非常悬殊。

《警车管理规定》第23条列举了八种违反规定的情形,如驾驶警车时不按规定着装、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人民警察证,不按规定使用警车或者转借警车的,要依据人民警察法和道路安全法的规定,对“相关人员”给予处分。

一位法律界人士表示,《警车管理规定》里只是说“处分相关人员”,既没有明确谁是相关人员,也没有明确不同类型的处分方式。这就留下了很大弹性的处理空间,常常从轻发落或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有成为社会热点时,才会动真格的。

在竹立家看来,警车滥用严重,主要是缺乏有效的问责机制。

“首先,必须把板子打在这些机构的负责人身上”,竹立家说,问责分为政治问责、行政问责和道德问责,对警车使用单位的“一把手”,应该进行政治问责。

竹立家表示,即使一些单位没有出台更详细的问责机制,但并不是说“无法可依”。

“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本身就要按照宪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他说,因为管理不到位出现了使用警车违法犯罪的现象,这违反了宪法原则,影响更恶劣。

不过,竹立家坦承,这个问题“真正落到实处的屈指可数。”要解决当前公车、警车使用和管理上的问题,当务之急在于进行“严厉惩处”。

“对滥用公车现象进行严厉惩处,直接当事人该开除就开除,领导人负起该负的责任。” 他说。中国青年报

  • 责任编辑:林洪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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