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机关环保部门负责人:投放危险物质可被判重刑
www.fjnet.cn 2013-06-19 20:45 杨维汉 陈菲 来源:新华网 我来说两句
“灭蚁灵”“二恶英”属“有毒物质” 问:司法解释对“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是如何界定的? 答: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规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均构成污染环境罪。 为保障法律准确、统一适用,司法解释专门对“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标准作出了明确界定,即危险废物,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如“灭蚁灵”、“二恶英”等以及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都属于“有毒物质”。 保护环境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问:目前一些地方存在的阻挠环境执法问题,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如何加强协作? 答:公安机关在保护环境、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方面主要有两项职责:一是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二是依法保护环境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司法解释的实施为公安机关打击犯罪、保护依法执行环境执法公务,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同时,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确实面临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的“三难”问题。这次司法解释的实施也将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使公安机关部署相关警种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切实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有了标准和依据。下一步,公安机关将加强与环保部门的合作,建立有效的机制,在联合执法、维护正常执法秩序以及案件移送、专门问题的认定等方面加强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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