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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再曝沐足店手淫服务 高院称治安范畴内卖淫

www.fjnet.cn 2013-07-04 17:34  索有为 奚婉婷 来源:中新网 我来说两句

广东高院再度回应称,刑法上涉及卖淫的罪名只有组织、容留、胁迫卖淫等,既然手淫等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那么其组织者更不可能构成组织卖淫罪。刑事审判必须始终坚持刑法规定原则,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能随意定罪量刑,此类行为应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打击。

记者就该争议话题咨询相关法学专家。来自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文开齐认为,广东法院认定提供手淫等色情服务老板无罪是贯彻刑事疑罪从无、法律无明文规定即无罪立法精神的体现,是法治进步的标志,“提供手淫服务”在社会道德层面是会受到谴责的,相关部门可通过拘留或罚款等方式,对这种行为进行惩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是会受到相应处罚的。

另有不少法学专家表示,卖淫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刑法中的组织卖淫罪、容留卖淫罪、介绍卖淫罪都是狭义的卖淫,必须是以金钱为媒介的性行为,不包括色情服务,但公安机关在治安处罚时提到的卖淫是广义的,包括色情服务,刑法不能扩大对卖淫的解释,否则老百姓会没安全感。(索有为奚婉婷)

  • 责任编辑:林洪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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