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后悔权”等消法五大修改引关注
www.fjnet.cn 2013-08-26 19:50 崔清新 常志鹏、屈凌燕、周蕊、郭宇靖 来源:新华网 我来说两句
关注三:虚假广告代言人要不要担责? 针对大量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草案初审稿与二审稿均强化了虚假广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二审稿还强调: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增加一款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前款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的,同样负连带责任。 全国人大法律委有关负责人解释,这意味着广告代言人对虚假广告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特别建议,广告法也应作出相应修改。 关注四:法律如何保障诚信建设? 经营者违法经营、制造售卖假冒伪劣商品、进行虚假宣传,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诚信缺失。 为此,草案二审稿决定保护消费者权益要体现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的精神,除规定经营者“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外,还针对经营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虚假宣传等行为,除依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一家在京的旅行社负责人对这一修改表示欢迎。他说,以北京一日游为例,不规范的经营者层出不穷。如能将这些不正规经营、虚假宣传的旅行社依法处罚,并进行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的话,就可以防止“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发生,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关注五:消协履职谁保障? “精神赔偿”“汽车召回”“绿色消费”等进步的消费理念都是由中国消费者协会提出的。自1984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至今,全国县以上消协已达3000多个,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然而近年来消协履职遇到一些问题。 “不能让马不吃草而让马行千里。”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叶元春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名称、人员编制和经费目前尚未解决,很多人没认识到法律赋予它公益性职能的必要。 草案二审稿对此明确:消费者协会履行的是“公益性职能”,各级政府对消协履职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不过对于草案将消费者协会定为唯一可以对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提起诉讼的团体,即将其定为公益诉讼主体,仍有不同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指出,社会组织“一行多会”是一个明确的发展方向,未来的消费者领域肯定不只是一个消费者协会,如果只规定消费者协会享有这个权利似乎不妥。(执笔记者崔清新,参与采写记者常志鹏、屈凌燕、周蕊、郭宇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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