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带孩子回娘家,自己的孩子与哥哥的孩子玩耍时打架,大人没有及时制止,反而大打出手,哥哥将妹妹打伤,王女士因此将哥哥诉至法院索赔。昨天记者获悉,昌平法院判决王女士获赔1万余元。 王女士起诉称,她与李先生是一对亲生兄妹,自己随母亲姓,哥哥李先生随父亲姓。2013年3月的一天,王女士带孩子来到昌平区阳坊镇的母亲家中,恰巧当天哥哥李先生也带着孩子来看母亲。王女士和李先生发生争吵,期间李先生还动起了手,王女士的双侧鼻骨和鼻中隔骨骨折。后经法医学鉴定,王女士已构成轻伤。2013年7月,李先生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王女士认为哥哥的行为给她造成了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哥哥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2万5千余元。 李先生辩称,双方之所以发生争执,是因为两家孩子吵架,妹妹找他理论,并拿碗打李先生,李先生把王女士按倒在地,后经母亲劝阻后,兄妹二人分开。王女士不服,就去打李先生的孩子,李先生这才打的王女士,而且王女士也还手了。这件事是因王女士打被告家孩子引起的,王女士也有责任,而且派出所对王女士也进行了拘留和罚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考虑到纠纷的起因、双方的年龄、损害发生的过错等,判决王女士承担30%的责任,李先生承担70%的责任,赔偿1万余元。(记者孙思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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