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日,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在商州对抢劫犯夏俭良验明正身,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 据介绍,案犯夏俭良,1959年3月21日出生于湖北省郧西县。2010年10月,夏俭良在陕西省山阳县收购古玩时,通过他人介绍到山阳县申家垤乡蔡家庄村村民朱某(被害人,殁年66岁)家看了其收藏的古玩后,即打电话给郑宗华(已判处无期徒刑)商量合伙收购。因二人筹钱未果,夏俭良提议采用投放安眠药的方式抢劫朱某收藏的古玩,郑宗华表示同意。后夏俭良将郑宗华购买的药物碾成粉末带在身上。同月21日,夏俭良谎称去见收购古玩的老板,领着朱某来到山阳县城,与按事先商定冒充老板的郑宗华见面。22日下午,夏俭良、郑宗华与朱某一起来到朱某家佯装验看古玩。当晚,夏俭良、郑宗华二人在朱某家吃饭时,夏俭良利用盛饭之机,将事先准备的药粉倒入饭碗中,并示意郑宗华端给朱某。朱某吃过饭后不久即昏睡。夏俭良、郑宗华因担心抢劫时朱某醒来,便商议将朱某捆绑后再行抢劫。当二人控制朱某时,朱某醒来并呼叫和反抗,夏俭良、郑宗华遂对朱某扼颈、殴打,将枕巾塞入朱某嘴中,用绳子捆绑住朱某的手脚,又用被子将朱某头部及身体盖住,致朱某机械性窒息死亡。以后,夏俭良、郑宗华撬开朱某家的木箱,抢得人民币22000元及铜镜、古钱币、外币、邮票等古玩和收藏品后,租乘出租车逃至湖北省郧西县。夏俭良、郑宗华二人对所抢人民币进行了分赃,其余所抢物品由夏俭良分得。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夏俭良处追回人民币5000元和价值人民币6450元的部分古玩和收藏品。该院依据《刑法》规定,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夏俭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罪犯夏俭良不服提出上诉,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省高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罪犯夏俭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月2日,该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对罪犯夏俭良验明正身,在指定的刑场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 (记者张红中 通讯员侯向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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