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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小三"签分手协议 想要回卖房款被判败诉

2014-01-15 08:37:47 作者:吕艺真 来源:钱江晚报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从即日起,路上遇见不得跟踪,形同陌路人,不得打招呼。若有打招呼,打招呼方不得追究被打招呼方法律责任。”……这些令人哭笑不得的内容,来自一份分手协议。

2011年6月2日,老张和方小姐在家人的陪同下,在派出所写下这份“分手协议”。本以为再无瓜葛的两人却因这份协议打了一年多的官司。

近日,这场官司终于有了最终结果。

浦江人老张已婚,家境富裕。2001年,他和方小姐好上了。

老张说,2005年,他出了50万,给方小姐买了一套位于浦江市中心的房子。面积135平米,属于浦江的高档小区。

现在,房子的价值已经翻番了。老张找了一家评估公司,2011年两人分手时,房子市价已经超过百万元了。

分手了,房子当然要拿回来。何况有一份分手协议在手。老张和方小姐的分手协议中不仅规定了“见面以后不许打招呼”,还有更重要的一条:“方某拥有的**豪苑无条件过户给张某,2011年8月底前办完。”

签完协议第二天,方小姐就把房产证和钥匙都给了老张,老张就把这套房子租了出去。

让老张想不到的是,2013年1月15日,方小姐补办了相关证件,偷偷把房子卖了,房款自己留着。

老张请了律师,拿着“分手协议”把方小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分手协议有效,并判决女方赔偿房价款约136万元。

法庭上,老张拿出一叠资料,上面记载着自己在方小姐身上花的钱。老张说,两人在一起的第二年,他就给方小姐40万元在浦江开专卖店,之后又给她弟弟20万元开厂。2005年买了房子,2008年给她买了车,2009年又给她在义乌开了一家店。

“从2008年开始直到2011年5月两人关系不好,每个月存1000元到她的账户。”

对此,方小姐虽然没有出庭,但是她通过律师几乎完全否认。说这套房子是自己出资购买,方小姐的律师拿出了首付款证明以及后期的按揭证明。

“她一个月工资也就1000~1200元,根本没能力支付房屋按揭,都是我在付。”老张说,房子的首付款都是自己取了现金让她去付的。

“她有存款的,另外的钱是借的还是贷款,我也不是很清楚。”方小姐的代理人说。

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双方的陈述意见和协议书内容,原告老张与被告方小姐签订的协议书是基于双方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形成的,两人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对老张与方小姐签订的协议书内容,法律不予保护。所以对于老张要求确认分手协议有效,法院不支持。

根据法理,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在这个案件中,因双方协议书引起的债务纠纷,老张的请求权基于不具有正当合法性,所以对原告要求方小姐赔偿房价款损失的诉请也不支持。

法院驳回老张的全部诉讼请求。

近日,二审判决下来了,维持一审原判。老张很失望。

通讯员 许聪 本报记者 吕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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