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国内> 时政 > 正文

最高法出台食药纠纷新规 消费者权益保障“升级”

2014-01-09 19:20  杨维汉 陈菲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陈玮 黄晓夏  
分享到:

新华网北京1月9日电(记者杨维汉 陈菲)最高人民法院9日下午对外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司法解释旨在加大保护消费者权益力度,统一食品药品纠纷案件的司法裁判尺度。总共18条的司法解释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据了解,近年来,食品药品纠纷案件已成为全国法院民事审判中社会关注度高、涉及范围广的案件类型。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呈小幅上升趋势。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显示,2010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受理的食品药品民事纠纷案件共计13216件,占各类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6%。其中,2011年受理4513件,同比上升9.59%;2012年受理4623件,同比上升2.44%。

“这些行为给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危害,迫切需要加大制裁力度,有效遏制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行为。这些行为可能同时引发法律上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虽然对不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能收到积极效果,但并不能代替民事处理,广大消费者通过民事诉讼维权的情况增多。”

司法解释对如赠品不合格能否索赔,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承担何种责任,网购遭受损失网络交易平台如何担责,如何认定“霸王条款”等诸多司法审判实践中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认为,司法解释使现行法律规范更加严密,为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更全面和严格的保护。它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了倾斜性保护,在民事责任认定规则、侵权责任主体范围和形式等方面都作出了专门规定,为受害消费者提供了更便利和有效的救济渠道。

司法解释明确了“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主张消费者权利。其中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为遏制食品认证机构进行虚假认证,规定“食品认证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食品认证机构因过失出具不实认证,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更多>>视频现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更多>>新闻图片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