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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能享财政补贴税收优惠

2014-02-28 12:13  姜春媛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徐家傲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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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2月28日电(记者姜春媛)28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民政部部长李立国表示,依据这些规定,我们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上要做好四项工作:一是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优惠政策,对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起到鼓励和引导的作用,使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能够享有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费用减免等政策。二是发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把适合社会力量提供的社会救助服务转移给社会力量承担。三是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机构和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的信息对接、项目发布的工作联系机制,形成政府和社会力量的有机结合。四是培育承接主体,积极发展能够参与社会救助工作、提供社会救助服务事项的社会组织,提高其承接能力。

[记者] 从《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我们发现,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首次以政府规章的形式提出来了,同时对专业的救助机构和专业的工作人员,鼓励他们参与社会救助,并明确提出了要求。请问这些社会力量在社会救助中可以发挥哪些作用?民政部如何促进他们发挥作用?

[李立国] 我先回答广义的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问题。《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对社会力量参与做了专章规定,这也是《办法》的一大亮点,并且标志着社会救助工作从资金、物资保障转向资金物资保障、生活照料服务和心理疏导相结合,这也是社会救助方式新的规范、新的发展。对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办法》中有三条作了比较明确的支持性规定。依据这些规定,我们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上要做好四项工作:一是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优惠政策,对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起到鼓励和引导的作用,使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能够享有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费用减免等政策。二是发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把适合社会力量提供的社会救助服务转移给社会力量承担。三是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机构和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的信息对接、项目发布的工作联系机制,形成政府和社会力量的有机结合。四是培育承接主体,积极发展能够参与社会救助工作、提供社会救助服务事项的社会组织,提高其承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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