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国内> 时政 > 正文

新消法15日起允许网购反悔 法官解读三大亮点

2014-03-12 07:13  何欣 来源:北京晨报  责任编辑:陈玮 邱淑群  
分享到:

-法官释法

新消法实施后,虽然规定除几类特殊商品外,通过网络等方式购物的消费者享有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但需要注意的是,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且除非消费者与经营者有特殊约定,一般情况下,退货费用都由消费者负担。

而如果不是通过网络等特定方式购买的商品,因质量问题而进行了退货、更换、修理,则应当由经营者承担运输等必要的费用。

亮点三 代言明星为商品问题担责

【法条】新消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陈某在广告上看到某明星代言一种保健食品,并称该产品使用效果良好。于是陈某花费3208元购买了20盒该品牌的保健品。而陈某服用上述保健食品之后出现了头晕、恶心、厌食等状况,住院治疗花费了2573元。

在陈某向有关部门举报后,食药监局调查发现,该保健食品并未经过国家批准。

-法官释法

按照现行消法,本案中因陈某因服用该保健品致使身体健康受损,陈某除可以要求该公司承担赔偿所受损失2573元外,还可以主张购买保健品价款的10倍赔偿。但陈某向该明星主张赔偿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原因是我国广告法中对于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未做规定。

而新消法中增加规定了个人的责任义务,因此新消法实施后,陈某可向该保健食品的代言人主张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晨报记者 何欣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更多>>视频现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更多>>新闻图片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