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公交车上实施扒窃,被当场发现后抗拒抓捕,当场殴打被害人,持刀威胁司机并抢夺方向盘。3月17日,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韦某犯抢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3年1月4日10时许,凤山籍的韦某从巴马县凤凰乡公交车站点上车后,坐到刚从银行取钱出来的蓝某旁边。11时许,当行至巴马镇赐福村那算屯路段时,韦某借口要求邻座的蓝某打开车窗,其趁机偷走蓝某包内的2000元现金。蓝某发现后,要求韦某退还被盗现金,韦某拒绝还钱,并拿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顶住蓝某腹部威胁其不许声张,并殴打蓝某胸口一拳。随后,韦某为逃离现场,用弹簧刀架在公交车司机颈脖处要求停车,同时用手拉扯公交车方向盘,造成车辆发生明显晃动。司机减速慢行后,韦某跳车逃离现场。不久后,韦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韦某行窃败露后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转化为抢劫罪;其持刀威胁正在驾驶公共汽车的司机,强行拉扯公共汽车方向盘,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王丰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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