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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治理雾霾倚重“重罚” 欧盟立法如山执法如铁

2014-03-20 07:03  周珺 帅蓉 来源:经济参考报  责任编辑:林晨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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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惩办违法排污企业不手软

□记者 马兴华 大阪报道

日本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经济高速增长期也曾遭遇过严重空气污染等诸多环保问题。记者日前采访了日本龙谷大学教授北川秀树和日本中神户法律事务所律师羽柴修,他们介绍了日本治污经验,并对中国治污提出了建议。他们认为,环保法律法规执行力弱的主要原因是“守法者受损”“违法者得益”,解决办法是严惩违法排污企业。

推行“直罚制”

北川秀树一直从事环保问题研究,他同时还是日本现代中国学会理事(关西部会总务),曾到访中国60多次,熟悉中国的环保问题。羽柴修在法律事务所中主要负责因污染问题引起赔偿诉讼的官司,在此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据他们介绍,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日本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付出了惨重的环境代价。严重环境污染引发了当时日本四大公害病,其中包括由空气污染引发的“四日市哮喘”。“四日市哮喘”发生在上世纪60年代,因石油化学联合厂排出大量以硫酸化合物为主的污染物质而造成。

随着公害病数量的增多及影响范围的扩大,日本民众针对政府和企业提起的诉讼也日益增加。当时日本的各大媒体大力报道环保问题,发挥着舆论监督作用。在这种社会氛围下,日本政府开始重视环境问题。1967年, 日 本 制 定 了 《 公 害 对 策 基本法》,1968年通过了《大气污染防止法》,对排放物中一氧化碳、碳化氢、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的舍量进行了严格限制。1971年,日本增设了环境厅(环境省的前身)。

北川秀树说,日本还于1970年对《大气污染防止法》和《水质污浊防治法》进行了修订,最引人注目的是删除了“经济调和条款”。这表明,日本社会各界已达成“一旦环境恶化,经济将很难发展”的共识。

随着相关环保法律的出台,日本政府相继推出了一些具体实施措施,例如引入了“直罚制”。所谓“直罚制”,指的是有关部门在对排污企业进行检查发现存在违反相关环保法律行为的情况下,可直接实施包括作为刑事案件立案等惩罚措施,无需像此前那样先发出“改善命令”。

事实上,在治理公害问题上,日本各地方政府先于中央政府推出了一些改善对策或条例。北川秀树认为,日本各地方政府积极推进由地方政府、企业和居民三方签订的“公害防止协定”,相关协定尽管没有惩罚措施,但在促进企业提高“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必须与当地居民和谐共生”的意识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羽柴修介绍说,执行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非易事,至今日本也未能完全消除公害问题。但依据《公害纷争处理法》,几乎所有公害受害者提起的诉讼结果都是排污企业败诉。这些案例使得“排污企业没有出路”成为日本社会共识,排污企业也清醒地认识到必须采取措施避免这类风险。

尽管企业为了环保必须购买脱硫装置等设备,造成生产成本提高,但他并来听说哪家企业因此而倒闭、工人因此而大量失业。像造成熊本县第一次水俣病的窒素公司目前还在熊本县存在,并继续在为那些受害者支付赔偿金。

北川秀树也表示,据他了解,日本还没有出现过因环保问题而造成大企业倒闭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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