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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政府发地方债拟适度放开 地方债将更可控

2014-04-22 06:56:47 赵鹏商西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陈玮 陈瑜辉  

预算法实施进入第20个年头,修法之路历经坎坷,跨越三届人大。昨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预算法修正案草案,这也是预算法修法进入立法程序后进行的第三次审议。

三审稿提出我国要确立四本预算的全口径预算体系,报人大审批的预算要按功能和经济分类分别编制,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政府采购则都要公开。此外三审稿拟适度放开省级政府发行地方债。

针对预算法三审的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务院参事、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王雍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教研室主任、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朱大旗,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周序中。

□整体解读

提高财政绩效让单位更守法

周序中认为,这次的三审稿从编制到监督检查,以及公开透明和地方债举借等方面都有了比较大的进步,这将有助于我国财政预算体系将收支两头都更好地管控起来。

他介绍,过去一些部门单位都认为预算只是一种可有可无的财务计划体系,并没有从心底将其作为一个“亚宪法”来加以尊重。预算单位随意改变预算计划,乱要钱而且轻易就能要到钱。预算编制也不科学,超支、结余等现象也较为普遍。

对此周序中认为,更严格的编审和监管制度,将迫使预算单位更尊重预算法,更好地指导政府部门依照预算法规定,在预算执行环节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

□立法目的

强化人大监督保障财政资金筹集分配使用

三审稿这次增加了“规范政府的收支行为”、“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这两项。

对此,朱大旗提出,修改预算法应体现现代政府预算公正性、民主法、法制性的特点,以保障人民大众社会公共需要和公共福利最大化、最优化的实现为出发点。

而预算本质是管理政府的工具,是要对政府的收支行为进行规范、控制和监督。目前我国预算法保障人民大众公共需要最大化实现的精神明显不足。

他认为预算法的立法宗旨必须推动预算目的由政府管理的工具向管理政府的工具改变,进而保障人民最大化的公共财政福利。所以这次立法宗旨提出规范和约束政府的预算收支行为,有助于强化各级人大在预算活动中的监督和控制作用,明确预算主体的权利和责任,保障公共财政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进而符合社会公众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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