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湖南“临武瓜农事件”二审在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重点围绕案件经过、被害人邓正加死亡原因、被害人是否有过错等焦点问题进行了法庭调查。23日下午,法庭审理结束后表示将择日宣判。 □焦点1 城管队员是否用秤砣打了瓜农 瓜农邓正加究竟是怎么死的,城管队员是否用秤砣打了他?这一疑问一直是“临武瓜农案”中公众关注的一大焦点。 永兴县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畸形脑血管破裂致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死亡,四被告人的伤害行为是导致畸形脑血管破裂的诱因”。 二审中,邓正加的死因成为法庭调查的重点。在庭审现场,根据廖卫昌的辩护人申请,法庭通知了提取现场秤砣、秤杆的侦查人员及郴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人出庭作证。经检察机关申请,法庭通知了目击证人、参与抢救的医务人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法医学鉴定专家、郴州市公安局鉴定人、动员投案的临武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接受投案的临武县公安局民警等人出庭作证。 廖卫昌的辩护人申请法庭当庭播放了案发时解放南路现场视频、城市监控视频及廖卫昌手机拍摄的视频资料。庭审中,鉴定人还就控辩双方及法庭提出的尸检时被害人体表的伤痕状况,形成原因,是否构成轻微伤、轻伤或重伤,被害人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是病理性出血还是外力造成等法医学专业领域内的问题进行了回答。 □焦点2 城管人员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一审中,法院认为廖卫昌等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廖卫昌、袁城、骆威平、夏际玉等四人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年、4年、3年6个月。而“故意伤害罪”这一罪名四被告人均表示不接受,这也是四被告上诉的主要理由。 二审中,廖卫昌辩解说:“一审判决认定我构成故意伤害罪定性错误,我没有伤害受害人的主观故意,我与被害人素不相识,客观上我没有实施伤害行为,我只是推了邓正加一下,目的也是为了制止他。” 骆威平、夏际玉也表示一审中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定性错误”,请求“从轻处罚”“适用缓刑”。袁城则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我一直是被动防卫,没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被害人倒地时我并不在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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