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公交车上扒窃3元钱获刑7个月 刚出狱是惯犯 扒窃3元钱被人发现后以为涉案金额小不会受到处罚,殊不知,依然要判刑。4月23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张某因在公交车上扒窃他人3元钱,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4年1月8日上午,张某在巩义市一公交车上看到乘客周先生口袋内像是有不少现金,刚刑满出狱两个月的他竟不知悔改地又萌生了盗窃的念头。后张某假装因人多拥挤而撞在了周先生身上,瞬间,周先生口袋中的财物便到了张某手中,但与其设想不同的是,周先生口袋中的现金其实仅有3元钱。 随后,经他人暗示提醒,周先生发现自身财物被盗,在其质问之下,做贼心虚的张某很快承认了自己的盗窃行为,并说:“不就是3元钱,还给你不就行了!”周先生看其不诚心认错,于是到附近派出所报案。在民警调查的过程中,张某仍抱有侥幸心理,以为涉案金额小而不会受到刑罚,殊不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扒窃”行为犯,不论涉案金额多少,均可处刑罚。 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张某在之前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提醒: 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前,扒窃行为通常是予以治安处罚,最重的处罚也仅为治安行政拘留15日,一般的治安处罚不足以震慑扒窃行为。而在新刑诉法中,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扒窃行为,不论窃得财物多少,即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的审理,对那些认为扒窃数额小,不足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敲响了警钟,起到了震慑作用。(河南法制报 记者张书锋 见习记者 张晓龙 通讯员 刘晓培) |
相关阅读:
- [ 04-24]定制线路要审批 福州“定制公交”暂时叫停
- [ 04-24]泉州首条定制公交线开通 个人定制5月下旬开始
- [ 04-23]厦门一女子被指占座不让 竟抓住公交拉环飞踹老人
- [ 04-23]公交灭火器突打开疑车子起火 全车乘客15秒撤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