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吴祖坚 麻温柔 本报驻温州记者 苗丽娜 “你好,是120吗?我丈夫病重,需要转院。”丈夫黄先生要转院治疗,妻子林女士打120叫救护车。 没想到,120叫来的救护车上的呼吸机根本无法正常使用,随车来的工作人员也不懂操作,差点活活闷死黄先生,黄先生因此大出血,生命垂危。 原来,120急救电话叫来的是山寨救护车。更没想到的是,急救中心的工作人员为收提成,倒卖病人信息。温州市卫生局介入调查后发现,参与倒卖患者信息的120急救中心工作人员有4名,事发后,4名工作人员被开除(本报去年6月曾报道)。 昨天,温州瓯海法院透露,被开除的120急救中心的4名工作人员,再加上“中间人”等3位涉案人员,共7人因涉嫌受贿或者行贿罪,已被瓯海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其中一名司机已被判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一个120急救电话 叫来了一辆山寨救护车 去年4月13日,当时40岁的黄先生因消化道内出血住进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随后出现肝、肾、肺等多处脏器并发症,几次在生死线上徘徊。 经医院抢救,当年5月底,黄先生的病情有所好转。 因后续治疗需要,亲属们决定将他转到杭州的医院,并打120,找专业的急救车转院。没想到,叫来的120救护车上的呼吸机不行,随行医生也不会操作。 医院ICU的医生检查发现,黄先生肺里大出血,情况危急。 最后在民警面前,救护车司机和医护人员才承认,这辆救护车和随车医生是温州华侨骨伤科医院的,和120急救中心没有任何关系,而随家属上楼的两个随车人员都不懂救护。 温州华侨骨伤科医院是一家民营医院。医院表示,该救护车并不具备承担院前急救、院后处理任务的资质,平时只负责接送本院没生命危险的骨伤科病人。 为什么拨打120,来的却是一辆山寨版的救护车?随着调查的深入,一条倒卖接送病人信息的灰色利益链条浮出水面。 原来120急救中心的工作人员将信息倒卖给其他人,导致山寨120救护车出现。 山寨救护车窝串案 时间跨度达三四年 在去年的采访中,“中间人”郑某曾透露,从当年的5月11日接活到6月初出事,前后不过20多天,大概做了两万元生意。而司机胡某却称,自己从正月开始做这生意。 瓯海检察院透露,这起受贿窝串案时间跨度达三四年,涉案人员有调度员、跟车医生、驾驶员等共7人。经温州市卫生局调查,急救中心有4人涉案。 厉某曾经是120接线员,案发时在急救中心的救护车上担任随车人员。除他之外,还有3名120接线员参与了倒卖病人信息的行为。这4人中,林某、厉某是急救中心正式职工,叶某和另一位姓林的员工为临时工。三四年间,温州120急救中心的工作人员多次将信息转卖给外人。 那么这是怎么样的窝串案呢?首先,在温州华侨骨伤科医院工作过的郑某是中间人。 郑某在采访中曾回答:“我原先在华侨骨伤医院做过事,后来因手头有‘信息’(指其他医院转运病人的信息),所以借他们的救护车拉点私活。我曾在医院分过传单,后来就有120的人跟我联系,说以后有活儿会交给我。” 根据程序,急救中心工作人员接到电话后会通知车管科协调派车。而接到林女士电话的当天,车管科没有接到黄先生的转院任务。工作人员把转院的活倒卖给郑某。 郑某收到急救中心工作人员发来的病人接送信息后,她再具体安排给司机胡某。 每做一单生意 120工作人员提成20% 当时在温州卫生局的调查中,厉某等4人承认,他们从当年5月中旬开始倒卖患者信息,迄今共收受郑某7900元“回扣”,其中4000元通过银行汇款,3900元是现金交易。 那么是不是7900元呢? 瓯海检察院表示,这7人中,每人每次收取的回扣达一两百元不等,累计多达数万元。 胡某当时接受媒体时说,他在温州华侨骨伤科医院有保底工资,接外面的单子纯粹是赚外快。平时一般由“中间人”郑某发接送病人信息给他,有时急救中心的工作人员会直接跟他联系。当天林女士这趟活,他先后收到郑某和急救中心工作人员发来的3条短信。 胡某有点像抛头露面的“马仔”,负责和病人家属联系、谈价开车、收钱。收费标准150到200元起步,10元一公里。 胡某收的钱交给郑某,让郑某分配,他自己拿一定的工资,比如到杭州一趟他可以拿到150元。 一般随车医生也是胡某找的。胡某说:“那是我在(华侨)医院内科找的一位执业医生,那天正好不当班,就叫了他。不是120指派的医生。” 和郑某、胡某联系的,有急救中心工作人员厉某、毕某等人。每做一单生意,急救中心工作人员可以提成20%。 事件发生后,瓯海区检察院介入侦查,并查明这是一起受贿窝串案。根据瓯海区检察院的通报,厉某、杨某等7人分别因涉嫌受贿、行贿罪,被检察院机关起诉到法院,已经开庭审理。其中司机杨某因受贿罪,已经被判缓刑,其余6人还未宣判。 |
相关阅读:
- [ 06-06]广州白云区委原常委钟向东被控三宗罪 受贿贪污行贿
- [ 06-06]“情妇买房非受贿”别当笑话了事
- [ 06-06]中科院一中心副主任受贿10万被偷拍 获刑10年
- [ 06-05]行受贿双方主动揭发对方当以“立功”论处
- [ 06-05]行受贿双方均可成为“污点证人”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