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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卖偷拍机获利25元构成销售间谍器材罪被判刑

2014-08-11 22:39:59 宋向乐 来源:大河网  责任编辑:唐丽萍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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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巧妙装扮过的眼镜、手表、车钥匙等窃听窃照器材就直接摆在一些电子产品商场里,网络上售卖这些器材的网店也司空见惯。有了这些“间谍器材”的存在,“窃听风云”或许正在你我身边上演。 日前,河南省新密市检察院就办理一起这样的犯罪案件。

河南省新密市中年妇女慕继霞非法从网上购买了5个宝马型车钥匙摄像机高科技监控设备后,私下将这些东西拿到自己在新密市开办的科技门市部加价予以销售,不曾想却和“间谍”扯上了关系。

2014年8月11日,经河南省新密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慕继霞因犯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据悉,这也是新密市以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判处的首例案件。

现年36岁的被告人慕继霞系河南省新密市牛店镇农民。虽然仅有中专文化,但其脑袋灵光,很早就在新密市区开办了一家科技门市部。2013年的一天,慕继霞上网寻找商机时,发现网上销售有车钥匙摄像机、手表摄像机等高科技监控设备的信息,当下就萌生了在自己门市部销售这些新奇监控设备的念头。

河南省新密市检察院经审查查明,2013年6月份,慕继霞从网上低价购进了5个宝马车钥匙录音录像设备,其中4G内存2个,8G内存3个。后其在自己经营的门市部内以180元的价格销售了一个8G的宝马S818—819型车钥匙录音录像设备,从中获利25元。经河南省特种器材技术鉴定中心鉴定,宝马车钥匙录音录像设备是个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该器材属于“窃视专用器材”。2013年9月15日,被告人慕继霞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取保候审。

河南省新密市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慕继霞违反法律规定,擅自非法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据此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并作出上述判决。

有些人认为,慕继霞购买的宝马车钥匙录音录像设备其实就是个针孔摄像头,把它装在手机上就是合法的,装到宝马车钥匙上就成了间谍器材了?且其只卖了一个,获利仅25元,情节轻微,不应构成犯罪?

检察官释法:

第一、我国刑法第283条对什么是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和什么是“专用间谍器材”有专门规定。所谓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特许而擅自生产、销售,或者虽经国家有关部门特许,但却不按规定的数量、品种、规格生产、销售的行为。 “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20条的规定,主要包括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等。

第二,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而且扰乱了国家对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因此,我国《国家安全法》对“专用间谍器材”管理和销售也有专门规定。《国家安全法》第21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也就是说,专用间谍器材的销售均由国家安全部门严格控制,未经国家安全部门明确的指定、批准,擅自经营专用间谍器材或者向没有法定使用许可手续的单位或个人出售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均属于"非法销售",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间谍专用器材”是国家安全机关用来进行秘密侦察、联络的工具,它直接关乎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对这些间谍器材的生产、配售、使用都必须进行严格的管理。

第三,为强化对该罪打击力度,国家对什么行为情况下才构成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也做了明确规定。即只要单位和个人实施了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的行为,不论该种行为是否造成他种法律后果,均以该罪论处。也就是说,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是行为犯,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行为完成即构成犯罪既遂。

本案中,被告人慕继霞违反法律规定,擅自非法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制度;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销售窃听、窃照等间谍专用器材的行为;犯罪对象是国家予以特别管理的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是用来秘密侦听、拍摄侦查对象的言语、行动的工具,因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按相关法律规定,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记者 宋向乐 通讯员 张胜利 张聪会 周星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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