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将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入法 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还有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听取各方面对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意见和建议。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是2000年制定的,很多规定都已经不适应当前的形势发展,尤其是没有针对环境执法体系和能力建设做出规定、处罚额度太低等已经成为制约法律实施的瓶颈因素。 “环境监察机构承担着全省的环境执法任务,但无论从基础设施还是能力建设上来说,都还存在很大差距,缺人、缺钱、缺技术的现象很普遍。尤其是县级环境监察机构,有的还做不到检测大部分污染物,有的连执法用车都无法保障,执法人员也十分缺乏。”山西省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李义贤说。 环境执法体系不健全、能力不足导致的直接后果是执法不力。山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副站长樊占春就曾经遇到过尴尬:“公安部门对一起环境违法犯罪采取强制措施后,要求环境监测部门在24小时内拿出全面的、具体数据来,但有些项目我们的现有设备还无法检测,有些污染物的监测数据在24小时之内拿不出来。无法鉴定、鉴定不全导致证据环节的缺失,不利于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对于大气污染而言,监测、检测的能力建设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山西省人大代表、山西隆鑫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秦峰则从社会协同治理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过去对于大气污染防治一直有个误区,就是更加强调污染治理,而且仅仅依靠行政部门和行政手段。一旦行政部门不作为或者无法作为,就没有了后续的救济渠道。”秦峰说,从2013年开始,全国各地相继设立了200余家环保法庭,但基本上门可罗雀,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证据审查困难导致法院有畏难情绪,不愿立案、审理。“大气污染是一个系统问题,需要立法、行政、司法、公民配合行动,从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全面的监控。社会公众也必须了解,大气污染治理是长期的、艰巨的过程,不可能立竿见影。” 此外,提高大气污染的处罚力度,提高罚款的限额,使之与企业的生产利润相匹配;实施按日计罚制度,不设上限;举证责任倒置,要求涉嫌污染的企业举证等,也都是社会各界针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目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工作已经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的立法计划,社会各界也都希望看到一部完善的、能够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法律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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