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挖出30米乌木 卖19.6万元判决充公 日前,潼南县的8位村民还有些想不通———一年前,他们在当地的河道里挖出一根30米长的乌木,卖得19.6万元,大家分了这笔数额不小的意外之财。如今,当地财政局将他们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返还这笔钱。日前,法院一审二审都判决村民们还钱。 卖掉乌木分钱 有人上交财政 2012年10月下旬,潼南县前进村村民王某在涪江河内的淤泥中,发现了一根乌木。他将此事告诉了同村的匡某等8人。当年11月份,9人用匡某的挖掘机一起对乌木进行了挖掘打捞。经测量,乌木长约30米。 由于不属于文物,当地文物管理所接到匡某等人的报告后,未予以收藏。 9人联系买家,在12月份将乌木卖了19.6万余元,其中,发现乌木的王某和挖掘机机主匡某各分了约4.9万元,其余7人均各分得1.4万元,开挖掘机的司机分得300元。 去年1月16日,其中一人将所分得的1.4万元上交给当地财政局,其他8人没有上交。 县财政局起诉 索要约18万元 不久,县财政局将匡某等8人起诉到潼南县法院,要求他们返还卖乌木后各分得的钱款共约18万元。 县财政局称,乌木是在河道中发现的,其所有权应归国家所有。 匡某等人认为,乌木属于国家所有没有相应依据,即使所有权归国家,也应支付打捞及看管期间支出的费用。 潼南县法院一审认为,乌木形成于自然,属于自然资源,不属于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范围,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县财政局作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匡某等人返还分得的钱款。 一审法院还认为,村民挖乌木时,匡某使用自己的挖掘机进行挖掘,其他8人也进行了打捞和看护,因此,应扣除挖掘、打捞及看护期间的劳务费、误工费等。法院认定匡某应得挖掘打捞费1万元,其他人各得打捞看护费8000元,并据此判决匡某等人还钱。 |
相关阅读:
- [ 10-29]副市长高政:自觉主动做好农民工服务工作
- [ 10-29]福建召开会议 对全省农民工服务工作作出部署
- [ 10-28]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电视电话会议召开
- [ 10-28]马凯:做好新形势下的农民工服务工作
- [ 10-28]梅列举办农民趣味运动会 吸引近百名农民参与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心情版
相关评论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