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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查违建往往一拆了事 违建当事人应否被追责

2014-11-20 17:50:34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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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想“查人”却无法可依

广州市城管执法局有关负责人在回应长腰岭村塌楼事件时承认,违建执法往往只注重查事,多以罚款、拆除手段运用较多,少有从查人的角度查处,对于违建利益链、对“五类人”(即参与违建的土地权属代表人、使用人、投资人、施工人、受益人)的真实情况和违法事实也不甚清晰。“这样导致违法成本不高,违建参与人存在侥幸心理,‘五类人’甚至最终全部可以逍遥法外。”负责人说。

负责人解释,之所以在违建案件中不能“查事又查人”,主要是受两方面制约。

“首先是城管部门的权力所限,只能对违法事实、违建本身做出查处,但没有职权对违建当事人做出调查、控制和审查。”负责人说,违建当事人的查处,需要其他职能部门、公安机关介入,方可进一步调查处理。

“另外的一方面,是当前查违制度和法例中,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违建当事人作出追究。也就是说,城管部门无法可依,无法对违建当事人作出处理。”

长腰岭村塌楼事件

屋主施工队

正接受调查

长腰岭村村委向记者表示,在这次长腰岭村塌楼事件中,屋主潘耀均和施工队都负有一定责任,需要公安机关进一步深入调查。

“这次塌楼事件是屋主在原有楼层上加建,而且超出了允许高度,房屋在建过程中发生事故,这关系到屋主和施工队有否违规、是否在合法合理情况下施工。”广州市城管执法局有关负责人在评论此案时表示,在生产建设期间发生安全事故,是要追责的。

不过负责人指出,这次是违建发生了事故,才会引起对违建当事人的追责,但如果只是违建被查处了,往往就是一拆了之,屋主和施工队都无法追责,全部置身事外。

最新进展

第一招:追究当事人刑责

“违建是拆除了,但震慑力还不够,只有追究违法人的责任,违法人才知道违建的严重后果,是要付出代价的。”广州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吕志任在日前新闻发布会上表态,对违建事件要一查到底,查事也要查人。广州市城管执法局接下来将会加大对公园、医院、学校等公共领域建筑的巡查,严控违建。

吕志任说,对违建当事人进行刑事追责,花都区已经开始施行,白云区也准备开始查事查人。

“我们正在与市政法委、市法制办协调,研究下一步怎么推进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领域的刑事责任,将会出台对违建当事人予以刑事追究的指导意见。”吕志任说。

外界一直质疑,公职人员例如广州文化公园主要负责人在违建事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至今未有受到追责。对此,吕志任建议,按照市政府2011年29号文《关于强化查控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中关于对公职人员的查处规定,对文化公园主要负责人予以纪检追责。

吕志任说,对于公职单位公职人员管理不力甚至参与违建,市城管执法局在处理上会建议纪检监察部门提起处理相关负责人,“党员可由党政机关处理,行政人员可由国家执法机关处理,集体单位领导还可以免职。”

第二招:查处背后腐败

“我们正在草拟相关法规和建议,提交市政府讨论,主要是针对查处违建时,要查事和查人两手抓。”广州市城管执法局执法处处长郭敬曦表示,希望能通过法治手段,将拆违中的漏洞堵上,不让违法建设者有侥幸心理,也要让违法建设者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

“广州虽然也出台了《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但当中只列出对违建的惩治,缺乏对违法当事人的追究,条例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广州市城管执法局另一位负责人表示,建议可以出台配套条例,对违法当事人予以追责。

郭敬曦分析,其实从法律层面分析,“五类人”往往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涉嫌伪造宅基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国家机关证件,已达到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而违建实施人为违法建设提供设计、施工、监理、预拌混凝土、水电气、电梯的单位和个人,则应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规定,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自行拆除违建的,城管部门可书面通知自来水、电力企业采取不予供水、供电等措施制止违法建设。”

另外,近年来各区纪委都介入调查违建案件,当中党员干部违法违纪行为都会重点查处,力保执法队伍的纯洁性。而对于公职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查控违建职责的,属于渎职失职的,区纪委将按照管理权限予以追责。在这次长腰岭村塌楼事件中,白云区纪委就介入了调查,重点查处是否存在保护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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