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
2014-12-10 10:02:18 来源:光明日报 责任编辑:陈玮 陈瑜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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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党的领导为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各方面工作提供了坚强保障 历史和现实表明,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对于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政权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人民团体和基层组织等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起着重要的政治保障作用。改革开放以来,对于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我们党秉持坚持并完善的态度,不断强化了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夯实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制度基础;对于各级国家政权机关,我们党改变了过去那种“包揽一切”的做法,支持它们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依法行使职权;对于各级司法机关,我们党改变了随意介入个案的做法,在公、检、法机关之间建立了既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的运行机制;同时,通过不断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监督体系和监督制度。事实充分证明,正是由于发挥了党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才为国家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各方面工作提供了坚强保障。无疑,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我国的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同样要靠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党的领导是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题中应有之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有着明确的属性和规定,这就是党的领导。正是坚持了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才越走越踏实、越走越稳当、越走越自信。 1.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社会主义法治之所以称其为、成其为社会主义法治,要义就在于它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根本政治要求;而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最根本的政治要求,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我们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法治有中国特色。中国特色一个基本的东西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所以,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与西方所谓“宪政”的根本区别。党的领导是明确载入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的,我们要坚持依宪治国,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党是宪法和法律制定修订的领导力量,我们要实现科学立法,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党是各级政府机关的领导力量,我们要实现严格执法,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党对执法工作的领导;党是各级司法机关的领导者,我们要实现公正司法,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我们要实现全民守法,最根本的就是要求党员干部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等等。因此,党的领导既决定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性质,又决定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内容,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 2.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总目标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着眼于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这个总目标作出了阐释。提出这个总目标,既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而这两个方面,离开了党的领导,都无从谈起。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是一个五位一体的建设,即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五个子体系的形成,都离不开党的领导。譬如就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而言,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经过长期的努力,在党的领导下,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法律体系呈现一定的阶段性特征,实践发展无止境,立法工作也永无止境,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任务依然很重,党领导立法、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一环。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可见,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立法体制,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离不开加强党的领导。而作为总抓手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其他方面,也同样离不开加强党的领导。 3.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 党和法治的关系,长期以来既是一个理论的热点问题,又是一个实践的难点问题。《决定》强调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这就为我们澄清了思想的困惑、厘清了实践的障碍。实际上,党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倡导者、主导者和引领者,依法治国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为指向,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是不言而喻的;同时,作为现代国家治理基本方式的法治,是党领导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选择,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这也是不言而喻的。进一步说,依法治国是党治国理政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体现的是党的领导的制度化、法治化方向,是对党的领导的强化、细化和优化,从而更加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党的领导和法治建设之间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关系。可以说,社会主义法治愈发展,党的领导地位愈稳固;党的领导地位愈稳固,愈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那种把坚持党的领导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的观点和做法是极其错误的。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 三、善于通过有效方式,在依法治国中贯彻实施党的领导 面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形势新要求,要在依法治国中更好地贯彻实施党的领导,使党的领导更加得力有效,我们党还必须进一步提升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 1.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 执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是现代政党政治的普遍现象和必然要求。具体到我们国家来说,就是我们党使自己的政策经过国家权力机关转化为法律。我们党在长期的执政实践中,对此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就整体而言,在这方面我们党还需要不断积累新经验、增长新本领。要做到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就要善于发挥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政治优势,深刻洞察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求、意愿心声,不断提高立法建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就要善于发挥“一党执政、多党参政”的政党制度的优势,充分吸纳各人民团体、各界别的政治智慧,提高法律起草修改的质量;就要善于使立法制度和立法规则完善化,提高立法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就要善于发挥党员在各级人大中占主导的政治优势,并善于通过宣传、说服的方式取得其他代表的支持。 2.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是坚持和巩固党的领导地位的核心要素之一,同时,全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拥有重大人事任免权的权力,这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位和权威的重要表征。在全面提高党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的背景下,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就成为坚持党的领导必须认真处理好的重要政治问题。为此,我们党就要善于培养和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把那些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干部推举为候选人;就要善于通过完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等,在选举前增加人大代表对候选人的了解熟悉程度;就要善于在选举前做好凝聚党员代表的共识、达成党员代表一致意见的工作,并通过他们带动和影响其他代表,最大化地取得认同认可;同时,也要善于对选拔任用的领导干部进行适时有效的党内监督和纪律约束,及时通过法定程序撤换、罢免不合格的干部,提高党在推举使用干部上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3.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在党和国家政权机关的关系上,我们党有过长期的探索和思考,也取得了成效。但是,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要求相比,在简政放权的新形势下,在如何更好地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对国家和社会进行领导的问题上,还有大量的事情要做。各级党组织要善于谋全局、议大事、抓重点,科学界定党政机关的职能界限,形成分工合理、职能明确、各有所为的格局,实现党政关系的良性互动;要善于支持各级人大依法享有的对本级政府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等法定职能,提高威信和权威;要善于规范与本级政府的关系,支持本级政府依照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能,依法行政;设置于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内的党组,也要善于支持本单位的行政领导依法行使各项职权。 4.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统一 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实行的制度原则,对于维护中央的权威、维护全党全国统一,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在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背景下,随着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人民团体等依法运转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如何更好地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更好地发挥民主集中制的制度效能,成为摆在党和国家面前的一道重大政治课题。为此,我们党就要更加善于发扬党内民主,最大程度地集中全党智慧和共识,使广大党员干部更加自觉地接受、支持和拥护党的领导;就要更加注重强调党的集中统一领导,通过完善党内法规、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等方式,约束和规范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行为;同时,也要更加注重健全完善以各级党委(党组)为核心的运行机制,通过严格党内政治生活,规范党内决策机制等方式,增强民主化的集体议事能力,提高党组织对党委(党组)成员以及其他成员的集体约束力和权威性。 四、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以党的自身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不例外。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利于巩固、提升和优化党的领导,同时也对党搞好自身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1.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 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一个党,关键是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能否做到依据党内法规治党管党,是体现和检验党推进依法治国决心和魄力的重要标志。这次《决定》把形成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作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列出来,并指出“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这就非常明确地指出了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实际上,去年年底,中央就制定出台了《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提出在对现有党内法规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和修订一批重要党内法规。为了使党内生活更加规范化、程序化,使党内民主制度体系更加完善,使权力运行受到更加有效的制约和监督,要健全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让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民主集中制建设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使党在各方面的建设都能够有制度作保障,以法治立精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