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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法法修订看地方政府权力的“张”与“弛”

2014-12-29 12:35:50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林晨 陈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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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立法法是规范国家整个立法活动的根本依据。此次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对立法体制、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对更好地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都做了很多细致的规定,无疑是一种进步。尤其是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第82条,将地方规章、法规立法的程序正义明确书写于法条,为地方政府的权力划清了边界,有望解决存在多年的地方红头文件权力过大、方向跑偏等问题。

   “驰”——地方立法权扩至282个设区的市

哪些地方具有立法权?

2014年8月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一审稿,将过去49个较大的市享有的地方立法权扩大至全部282个设区的市。此后在向各地征求意见时,一些较大的市提出,将已经享有地方立法权的49个较大的市与233个其他设区的市置于同一“起跑线”,大大削减了49个较大市的立法权限。建议分别情况,区别对待,实行“老城老办法,新城新办法”。>>

为什么赋予所有设区的市立法权?

关于较大市的立法权,自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规定地方立法权后,一直备受关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目前设区的市普遍存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的需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会长张春生介绍,出于既为发挥地方积极性、又适应不平衡法制环境的考虑,是我国逐渐放开地方立法权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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