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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客房睡觉合同被解除 状告老东家获赔9万多

2015-01-05 16:56:49 陈菲 来源:金陵晚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加班至次日凌晨的汪怡,考虑到当日还要上早班,为不影响领导休息,她擅自在工作的五星酒店的客房内睡了一觉,事后,面对领导调查,担心受罚的她说了谎。不料,这一“觉”加上那一“谎”,她掉了饭碗。酒店以“隐瞒严重危害酒店利益的行为”为由,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合同。汪怡极力挽回,各种道歉,并愿按客房对外价格支付费用,但酒店方面就是不接受。

19岁进入酒店,在酒店工作了17个年头的汪怡最终将老东家告上法庭,索赔9.6万余元。最终,法院支持了她的请求。

擅自在客房睡觉

睡掉了“饭碗”

1996年10月,19岁的南京姑娘汪怡进入某五星级酒店工作,在客房部做服务员。这既是一份再平凡不过的工作,但又有着严格的要求和考核标准,毕竟酒店的档次高,标准高,服务对象高端。汪怡一直对自身严格要求,工作时间不长就受到了酒店的表彰,跻身“优秀员工”之列。

2007年1月,汪怡在酒店工作满10个年头,她与酒店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一名普通的工薪阶层,汪怡很珍惜自己的饭碗,然而她怎么也想象不到自己在随后的工作中会犯下一个最低级的错误,并由此丢掉了饭碗。

2013年11月14日,汪怡加班至次日凌晨,考虑到当天早上7点还要上班,又考虑到管理员工倒班宿舍的员工已经下班,她又不想打扰部门经理休息,于是,汪怡在未向部门经理申请倒班宿舍的情况下,直接使用了某单位在酒店订的一间空置长包房,在房间里睡了5个小时。岂料,这一觉让她摊上了大事。

15日一上班,就有员工向领导报告,称长包房夜间被人动过,酒店管理层随后展开调查,并很快锁定汪怡为重点嫌疑人。然而,在与领导正面接触时,担心受处罚的汪怡没敢讲实话,称住店客人擅自换房导致该房被动。之后,当汪怡再次被领导叫去问话时,她才坦白一切。

汪怡万万没想到,22日,酒店便以“擅自使用客房、虚假回复”这二重罪,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自掏腰包付房费

酒店就是不同意

同年11月27日,酒店以汪怡“严重违反规定”为由,决定自2013年11月29日起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向汪怡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手握那份“处理决定”,汪怡哭成了泪人,她怎么也想不通自己在酒店工作了17年,却因一次犯错受到如此重罚。汪怡不服,申请仲裁,要求酒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4万余元,但该申请被驳回了。

去年4月,汪怡将老东家告上法院。

汪怡认为,自己的违规行为并未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要求法院确认酒店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并支付其赔偿金9.6万余元。

庭审中,汪怡说:“我19岁进酒店上班,如今已在酒店工作了17年,可以说我把最美好的青春年华献给了酒店。17年来,这是我仅有的一次违纪使用客房,当时也是考虑到不影响领导休息而未予请示,我知道自己错了,也愿意按市场价支付当晚的房费并接受相应的处罚。但让人寒心的是,酒店却不给任何机会。”

对于汪怡所说,酒店表示,在企业管理上,无规矩则不成方圆,酒店与汪怡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撤销,无需赔偿。

法院: “一错两罚”不合理,员工获赔9万多

去年9月,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酒店对汪怡擅自使用客房的行为给予处罚的情况下,不应对其“虚假回复”的行为再次予以处罚,因为该行为是擅自使用客房后的掩饰和隐瞒行为,是原行为的继续。其次,汪怡擅自使用客房的行为虽然损害了酒店的利益,但因其仅使用了一次,并未持续、多次使用,其虽有未立即如实陈述,但酒店并未因上述行为遭受重大损害,因此不应认定汪怡的行为严重危害了酒店的利益,亦不应将其未立即陈述的行为认定为“隐瞒严重危害酒店利益的行为”。再次,酒店在将汪怡未如实陈述的行为定性为“报告虚假情况”的行为时,又将该行为定性为“隐瞒严重危害酒店利益的行为”,实施重复处罚,不具有合理性。

综上,法院判决酒店解除汪怡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酒店一次性支付汪怡赔偿金9.1万余元(月工资×12个月×2倍)。

一审宣判后,酒店不服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法院经审理,于2014年12月末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陈菲 通讯员 李自庆 孙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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