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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淑芹: 制度建设是社会诚信建设的关键

2015-01-07 20:59:42 王淑芹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林晨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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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社会诚信缺失的治理,要在不断深化诚信道德教育的同时,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不能失信、不敢失信的惩戒防范机制,为诚信道德构建制度保护屏障,铲除失信滋生的土壤,积聚道德正能量。

一是要完善惩治虚假失信的外围法。我国需要对现行《刑法》、《民法通则》、《食品安全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与诚信相关的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既需要考虑诚信行为的“善意与恶意”的行为性质,也要修改笼统性的法律条款,细化、明确信用、欺诈方面的法律规定,减少“选择性执法”的空间,还需要加大对失信主体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的一次性直接处罚力度。唯有对各类投机失信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做到失信违法必究,才能弘扬诚信道德风尚。

二是要加快制定信用信息公开法,发挥失信不良记录的惩戒作用。世界各国对失信行为的规制,通常采取两种方式:由法律规定对失信主体进行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的直接处罚;利用信用信息的共享、传递机制,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排挤失信者,对失信者进行间接的持久惩罚。直接处罚是事后规制,间接惩罚是事前规制。两种规制有机结合,构成对诚信的保护网。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推行公民个人、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唯一信用代码制度,实现社会信用主体信息的归集、查询、公示,就是要实行信用记录与评价对失信者的持久社会处罚。这种通过信息传递和公示对失信者实行的长期社会惩罚,首先需要解决征信的合法性问题。制定和颁布信用信息采集和使用的法律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的基础和前提。换言之,我国实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首先需要解决征信的法律制度缺位问题。

三是要建立信用记录归集制度,有效消除信用信息“壁垒”和“孤岛”现象。信用信息公开是一种世界潮流和国际惯例。需要打破目前各系统和部门信用信息的分割、分散、封闭格局,建议组建全国性的信用信息征集机构,专门负责征集、保存社会成员和组织的信用信息。明确规定公安、法院、工商、税务等相关政府部门所辖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发挥银行、保险、社区等社会组织机构的作用,及时提供所辖成员真实的信用记录。我国在征信平台的建设上,应该尽快实现四大系统信息平台的对接与整合,即金融系统的个人和企业信贷的信用信息平台,工商管理的个人和企业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平台,公安系统的个人与企业的法律惩罚信用信息平台,保险、电信、水电、房租等系统的缴费信用信息平台。运用信用记录和评价,不断削弱不良信用记录者的社会化生存资格而遏制欺诈失信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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