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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2015-01-14 13:40:20  来源:光明网  责任编辑:张海燕 陈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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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人民幸福安康的根本保证。人民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主体力量,又是社会主义发展的最大受益者。正是从这样一个本质特征出发,党的十八大把“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作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首要的基本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让蕴藏在人民群众中的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无论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还是增进人民福祉的经济权利和文化权利,都离不开完善的法治作保障。只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运用法律武器和法治手段遏制和消除社会不公正和侵犯人民群众权益的现象,同时提升广大人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觉悟,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才能真正实现人民幸福安康。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国家长治久安,是人民利益之基、生命之本;而只有法治才是长治、只有遵法才能久安。依靠现代法治实现长治久安,在我国现阶段的一个重要任务是要处理好加强法治与发展民主的关系。世界许多国家经验教训表明,能否处理好法治与民主的关系,直接关系到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我国的实践也反复表明,能否处理好法治与民主的关系,直接关系到人民幸福和国家长治。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民主从来就不是孤立的,无论是作为国家形态的民主,还是作为国家形式的民主,抑或是作为社会状态和人民权利的民主,都离不开一定的制度和法治做保障。现代民主与现代法治更加有机地联系在一起。游离法治轨道和法治保障的民主,势必沦为街头政治甚至“多数人暴政”,这是为当代各国政治发展实践所反复证明了的规律。正是在总结现代民主尤其是社会主义民主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党反复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民主与法治有机统一,在不断发展人民民主中健全法治,在依法治国中切实保障人民民主权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条基本经验,也是一项重要原则,必须长期坚持。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环节

法治从根本意义上说是一种国家意志、一种国家行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国家是否强大,与法治能否完善紧密相连,所谓“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的、内在的联系,还突出体现在加强法治与国家治理的有机统一上。

总结历史、着眼未来,党的十八大鲜明提出“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伟大纲领,强调“必须准备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其中,在全面深化改革中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发展的鲜明标志,是我们党在治国理政上高度自觉和高度自信的重要体现。

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把依法治国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上来。国家治理现代化,关键在于一个“治”字。用什么来“治”?最根本的是用“法”来治;国家治理现代化,从根本意义上说就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我们必须把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断把法治中国建设推向前进。”

我们党对国家治理现代化规律不断探索的过程,是一个不断深化、不断飞跃的过程。由“人治”到“法治”,这是一个巨大飞跃;由“法制”到“法治”,这也是一个巨大飞跃;由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更是一个巨大飞跃。《决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即“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完全一致的,是相辅相成、有机统一的过程。只有这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才能不断走向定型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才能永远充满生机活力!

(包心鉴 作者系中国政治学会副会长、中国科学社会主义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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