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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敲定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底线 以鼓励发展为主

2015-01-30 07:20:21 张莫 刘丽 来源:经济参考报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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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 向

“地方版”政策力求做实

在发展互联网金融上,各地政府并非只是纸上谈兵,实际上,不少地方已经出台了针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地方版”法规或意见。其中大部分政策都以鼓励发展为主,即拿出真金白银来吸引互联网金融企业落户本地。如南京市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集聚发展的扶持政策》中提出设立3亿元的互联网金融产业专项基金。提出类似政策的还有天津开发区和贵阳等地。

就在不久前,广州市金融办主任周建军在公开演讲时透露,在酝酿大半年之后,广州市政府已经审议通过《广州市推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周建军说,广州将力争在三年内建成3至5个各具特色的互联网金融产业基地,集聚一批实力雄厚的互联网金融龙头企业,打造若干个品牌卓越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周建军也透露,广州市将对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给予专门的扶持政策,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注册登记,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及业务补贴,大力培养引进互联网金融人才,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多渠道融资。

值得注意的是,在互联网金融风险频发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区域性政策力求做实,即划定了一些具体的监管底线。

就在最近,浙江省金融办等多部门联合出台了《浙江省促进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暂行办法》,而且比起去年深圳、上海等地发布的相关指导意见,浙江版《暂行办法》显然更为具体和更有针对性。记者发现,在该文件中,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P2P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以及金融产品网络销售平台,都有专门的条款予以阐述。

如针对P2P平台,《暂行办法》提出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当明确为借贷双方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供小额借贷信息服务,从事信息中介业务,不得从事贷款或受托投资业务,不得承担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P2P网络借贷平台自身不得为投资者提供担保,不得出具借款本金或收益的承诺保证等。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提出“不得建立资金池,原则上应将资金交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第三方存管。 ”

盈灿集团副总裁黄诗樵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互联网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出发点,鼓励创新金融业务的发展,但必须遵守现有的法律法规。“以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为主旨,地方管理办法的陆续出台,促进了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对防范金融风险起到了一定作用,也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黄诗樵表示。

预 期

全国性监管政策箭在弦上

“针对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等明确应遵守的规则,如与今后国家出台的监管规定不一致之处,服从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规定。”浙江版《暂行办法》提出。

实际上,在地方版政策纷纷落地之后,互联网金融企业对于全国性监管政策的出炉也越发期待。尤其对于互联网金融业,统一的监管才是最为有效的。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最近表示,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基本要求。人民银行正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一道,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政策框架,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政策协调。潘功胜称,人民银行牵头,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相关部门一道,制定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按照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框架,科学地界定各种业态的业务边界和准入条件,落实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相互分工和责任。同时,明确底线,保护合法经营,打击违法和违规经营。

种种迹象表明,全国性的监管政策似乎箭在弦上。此前,银监会进行架构调整,新设普惠金融工作部,将P2P划归至该部门监管;而近日证监会就2014年底公布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初步修改,有望降低投资者准入门槛。

“P2P网络借贷是互联网金融主要的模式之一,目前关于网贷行业的立法基本处于空白状态,监管的缺失导致我国P2P网络借贷自身运营风险增加,而且可能导致风险向正规金融机构传递。因此,必须加快对P2P网络借贷运营的监管立法工作,通过完善契约约束机制以对借贷双方与P2P网络借贷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予以调整。”黄诗樵说。

一位P2P行业人士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说,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保持宽松包容的态度,银监会机构改革后,意味着P2P网贷监管正式开始启动,普惠金融工作部将牵头制定监管细则,全国性监管政策出台近在咫尺。具体而言,去担保化、风险存款准备金模式有可能成为主流。 □记者 张莫 刘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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