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因经济拮据、旧疾复发等原因产生轻生念头,同时为发泄对社会的不满,包来旭决定采用在公交车上放火的方式报复社会,并选择来杭州作案以扩大影响。 7月5日上午,包来旭携极其易燃的天那水等物品从义乌乘车至杭州。当日16时许,包来旭行走至杭州市西湖区灵隐寺附近,在灵隐公交车站登上灵隐开往城站火车站的牌照为浙A3A853的7路公交车,伺机作案。 此前包在庭审中曾表示,自己上车前,包来旭故意将自己的手机扔进了垃圾桶,“我不想让他们查到我,把身份证之类都没有随身带上车,只想一死了之。” 17时许,当满载乘客的公交车沿庆春路行驶至上城区东坡路口时,包来旭将天那水倾倒在车厢地板上,用打火机点燃,瞬间引发车内大火。 大火造成33名乘客不同程度烧伤,部分乘客的随身财物被焚毁,公交车辆严重受损。经鉴定,其中7人重伤一级、13人重伤二级、5人轻伤、5人轻微伤、另有3人未达轻微伤;车辆遇焚损失人民币314160元。为抢救伤员,支出医疗费用合计人民币1000余万元。 包来旭的法律援助律师金亮新在庭审中提出,包并不积极追求数十名乘客受伤及财产重大损失危害后果的发生,主观恶性并不是特别深,最终未造成人员死亡,危害后果也不是特别严重,希望减轻量刑,从轻处罚。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包来旭护人在满载乘客的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上放火,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但包来旭为轻生和发泄不满,致他人生命和财产与不顾,事先预谋精心准备,执意实施放火行为,足见主观恶性极深。虽经各方救助未有人员死亡,但仍造成33名乘客受伤,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社会公众安全感造成极大破坏,危害后果应属及其严重,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包来旭采用极端手段发泄不满,性质极其恶劣,主观恶性极深,犯罪后果极其严重,故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包来旭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今天,截肢后的包来旭又一次是被躺在病床上进入法庭的。和上次庭审时不同,今天他没有身着病号服,而是穿了一件灰色运动服,右脸烧伤疤痕严重。在听完宣判后,他轻声表示“没有异议”,脸上没有太多表情。 尽管包来旭本人在宣判后做了无异议的表态,但他的律师还是表示,现在还不能判断是否上诉,将在春节后决定是否上诉。不过据律师表示,包的家人至今没有参与过庭审的相关事务,未与律师做过任何联系。“包来旭本人也说不想再连累家人。”(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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