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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

2015-02-26 15:10:44  来源:最高法网站  责任编辑:陈玮 陈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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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少平:二、《意见》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特点

李少平:《意见》确立了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总体思路,即: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2018年初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逐步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李少平:《意见》提出了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5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正确政治方向;二是尊重司法规律,体现司法权力属性;三是依法推动改革,确保改革稳妥有序;四是坚持整体推进,强调重点领域突破;五是加强顶层设计,鼓励地方探索实践。

李少平:围绕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这一关键目标,《意见》提出了7个方面65项司法改革举措,涉及法院组织体系、司法管辖制度、法官履职保障、审判权力运行、法院人事管理等各个层面,并设定了具体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一是到2015年底,健全完善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形成体系完备、信息齐全、使用便捷的人民法院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立覆盖全面、系统科学、便民利民的司法为民机制。二是到2016年底,推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形成定位科学、职能明确、运行有效的法院职权配置模式。三是到2017年底,初步建立分类科学、分工明确、结构合理和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四是到2018年底,推动形成信赖司法、尊重司法、支持司法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

李少平:《意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突出特点:一是整体推进,重点突破。《意见》提出的改革举措严格与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确定的改革举措“对表”,是对中央改革任务的分解、延伸与细化。二是问题导向,体制革新。《意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突出问题,提出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许多改革举措的力度、广度和深度前所未有。三是横向联系,纵向传承。《意见》充分考虑了改革举措之间的关联性,在内容设置、进度安排、成果形式上能够相互呼应;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在充分吸收人民法院前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的成功经验和优秀成果基础上,对前几轮改革中尚未完全解决或者有待进一步改革完善的问题作了新的调整和细化。

李少平:总之,《意见》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改革工作的重要纲领性文件,也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抓手。

李少平:三、《意见》的核心内容

李少平: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意见》的核心内容:

李少平:第一,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司法权威。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内容。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加快推进,我国司法环境显著改善,但不可否认,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受到不当干预等情况仍然比较突出,有些与体制机制不科学不完善存在很大关系。三中、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改革法院管理体制,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意见》全面贯彻中央改革要求,提出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机构设置上,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划重大民商事、行政等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构建普通类型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受理、特殊类型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受理的诉讼格局。管辖制度上,改革行政案件、海事案件、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探索建立与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相衔接的案件管辖制度。管理体制上,推动省级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推动建立省级以下地方法院人员编制统一管理、法官统一由省级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地方法院经费省级统一管理的机制,探索实行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的相对分离,从体制上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保障机制上,配合中央有关部门,推动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审判执行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首次提出建立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等信息依法提取、介质存储、专库录入、入卷存查机制,相关信息均应当存入案件正卷。健全法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成立法官惩戒委员会,制定公开、公正的法官惩戒程序。

李少平:第二,优化人民法院职权配置,进一步推动司法权科学运行。科学合理配置司法职权,对于实现司法权力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重大举措。《意见》贯彻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提出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完善审级制度,改革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制度,逐步改变主要以诉讼标的额确定案件级别管辖的做法;建立科学合理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废止违反司法规律的考评指标和措施,取消任何形式的排名排序做法;深化执行体制改革,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推动将财产刑执行纳入统一的刑罚执行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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