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法律法规今起实施 十类不动产将统一联网登记
2015-03-01 07:51:06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陈玮 李艳 |
分享到:
|
中新网3月1日电不动产将进行统一登记、政府“天价采购”将受到规范、网名头像有不良信息将不予注册……进入3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等一批法律法规将正式实施。 十类不动产将统一联网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将从3月1日起正式施行,包括集体土地、房屋建筑所有权等在内的十类不动产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一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 《条例》明确,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条例实施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条例》指出,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此外,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对于民众关心的个人隐私泄露问题,《条例》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自3月1日起,中国也将全面启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包括《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等。 目前,中国已有30多个市(州)、70个县(市、区)完成了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基本具备了启用新的登记簿和新版证书条件。官方称,力争到2015年年底,全国全面颁发新版证书。 政府“天价采购”将受到规范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今起施行。《条例》明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等情况,应当回避。 为防止暗箱操作,遏制寻租腐败,《条例》规定,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还应当将唯一供应商名称在指定媒体上公示。 同时,为避免采购领域的“豪华采购”、“天价采购”、“质量不高”等问题,《条例》明确采购标准应当依据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确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等,强化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做到履约验收把关严格。 《条例》还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网名头像有不良信息将不予注册 3月1日起,《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正式施行,规定明确提出网上昵称不准违反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侮辱诽谤他人等“九不准”。 《规定》要求,对冒用、关联机构或社会名人注册账号名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注销其账号。并严格把关以虚假信息骗取账号名称注册,或其账号头像、简介等注册信息存在违法不良信息等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的出台并不意味着要实行全网实名制,只是在后台实名的基础上加强前台的管理。根据《规定》,其明确规定了“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一旦有纠纷发生,管理者可以根据昵称查询到网络背后隐藏的发言者,实现“言责自负”。 此外,规定明确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解决“后台实名”相关个人真实信息会被泄露和盗用的隐忧。 《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也将于今日起实施。《规定》明确,禁止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信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制造方法的信息。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定期对发布信息进行巡查。 |
相关阅读:
- [ 02-28]解决医患纠纷,法律只是一个重要路径
- [ 02-28]上海百事通助力金融行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 [ 02-28]电影票售出概不退换遭质疑 未悖逆相关法律法规
- [ 02-27]李克强:望斯方为中国投资提供良好法律环境
- [ 02-27]2月28日义工上琴岛献爱心 周末法律服务免费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