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防城港4月4日电 (李敏军 吴凰汇 李振生)广西一名男子因非法运输7块犀牛角制品,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万元人民币。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4日介绍,这起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案主犯钟某,于2014年4月1日在广西东兴市向一名越南男子购买7块犀牛角制品,随后打电话联系一审被告人许姓男子开车搭乘其前往南宁,打算售卖7块犀牛角制品,并许诺过后给予许姓男子一定报酬。 当天,许姓男子驾驶本田商务车搭乘钟某途经东兴市楠木山公安边防检查站时,执勤官兵检查搜获7块犀牛角制品,净重2114克。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前述涉案的7块犀牛角制品均为在中国参照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标准执行的犀牛角制品,参考价值逾53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许某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钟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许某受被告人钟某雇请运输犀牛角制品,起辅助作用,是从犯。 2014年11月14日,一审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钟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8000元。 钟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查明并认定,本案的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锁链,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二审法院于近日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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