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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干预司法活动划出“红线”

2015-04-02 20:20:09 王逸吟 梁捷 来源:光明网  责任编辑:唐丽萍 唐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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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干预司法活动划出“红线”

   ——访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组监察局负责人

2015年2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已于近日印发了《规定》。就《规定》的亮点,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组监察局负责人。

问:《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司法人员都应全面如实记录,定期向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汇报。这项规定有怎样的制约作用?

答:在《规定》确立的制度体系中,记录制度是前提,是基础。《规定》明确,凡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都应如实记录,随案入卷。全面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情况,定期将相关情况汇报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是为通报和责任追究打好基础。首先,司法机关应对每季度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其次,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将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当地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再次,《规定》要求,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领导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综上,《规定》中的这一条款,与相应的党内法规和政绩考核等制度规定和相关考核评估有效衔接,必将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行为起到有力的制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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