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国内> 社会 > 正文

北京镇党委书记侵吞130万公款 庭审辩称未贪污

2015-07-26 08:44:02 黄晓宇 来源:北京晨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一审获刑12年 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

李某在担任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党委书记、北京聚源地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主管聚源地公司的职务便利,将公司350万元以企业发展扶持资金的名义划拨到下属北京亿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并将其中的130万元侵吞。昨天,北京晨报记者获悉,因贪污罪李某被市三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

让下属转回扶持款 自己扣留百万

据了解,李某于2009年到怀柔区庙城镇任党委书记,负责庙城镇的全面工作,聚源地公司则是庙城镇政府的所属企业,因此李某同时主管聚源地公司的工作,并兼任公司董事长。聚源地公司主要靠政府拨款,故公司的出纳、会计和庙城镇政府的财政科同属一套人马。

曾任庙城镇财政科科长的杨某作证称,2011年春节前,李某与自己商量春节由镇政府出款给一些机关及大企业送礼慰问,共需要约350万元。因李某此前以聚源地公司和自己的名义,先后打出过160万元的欠条,李某遂决定从聚源地公司账上向下属亿鑫公司支付350万元,再由亿鑫公司转回160万元用于归还借款,再将剩余的190万元用于走访送礼使用。

此后公司财务、出纳等人员按照李某的指示,将其中从亿鑫公司转回的130万元取成现金送到其办公室。此后李某便没有再向杨某提过该笔欠款的去处,杨某同时称,亿鑫公司签订了一份修建沙场和报装变压器的假协议用于平账。

此外,庙城镇政府财政科出纳乔某也作证称,2011年初自己和杨某等人,曾一起抬着一个编织袋送到李某的办公室内。“我抬袋子的时候感觉里面的东西有棱角,而且是一捆一捆的。我长期接触现金,估计里面有一百多万元”。乔某称放下袋子后,李某便让他出去了,但此后李某没给过自己任何签收现金的手续。

庭审辩称未实施贪污行为

2014年3月4日,李某被查获归案。据检方指控,被告人李某于2010年至2011年担任怀柔区庙城镇党委书记、北京聚源地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主管北京聚源地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职务便利,将北京聚源地工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350万元,以企业发展扶持资金的名义划拨到北京亿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并将其中的130万元侵吞。检方认为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其贪污130万元的事实持有异议,辩称其并未实施贪污行为。李某的辩护人则提出,证人杨某、乔某的证言存在前后矛盾的情况,而且乔某也未实际打开袋子,故不能认定袋子里面装的是涉案现金。

辩护意见未被法院采纳

法院经查,通过银行储蓄取款凭条、历史交易对账单以及证人证言均证明,乔某等人将袋子送至李某的办公室,且二人对袋子放置的地点、李某的反应等细节均一致。虽然证人证言对袋子特征的描述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况,但上述证人均能够证明将130万元现金交给李某,李某已实际取得并控制该款项的事实。对于装钱袋子的细节描述不一致并不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故对李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未予采纳。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结合本案其他情况,一审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同时责令李某退赔人民币130万元,发还给聚源地公司。

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