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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为何“喊冤”20年?——贵州“杨明故意杀人案”追踪

2015-08-23 19:06:14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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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证据不成链 证言有矛盾 案发时间地点不清

与“呼格案”“聂树斌案”不同的是,杨明一案并未有真凶或疑似真凶现身。那么,杨明案有何“疑点”?

记者采访了解到,“现有证据能否证明致死被害人的是杨明”是该案再审焦点。庭审中,杨明及其辩护人、贵州省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均发表了指向“杨明无罪”的意见。

——现有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检察员认为,该案重要证据如“被害人的粉色短裤”“杨明家沾有荷花塘污泥的木棒”以及杨明脸上疑似与被害人抓扯形成的伤痕,不能形成完整的、封闭的、指向杨明作案的证据链。

例如,现场勘查时,公安人员发现进入杨明家厕所处有两根木棒交叉放在通道上,在木棒与地面接触处有明显移动痕迹,木棒上粘着荷花塘泥土指印(无纹线)。但再审出庭检察员认为,案发到发现尸体近一个月,木棒移动不能排除其他原因可能性,而木棒上的泥土是否是荷花塘泥土,因未经鉴定,不能据此认定是杨明作案时留下的痕迹。

——证人证言存在矛盾。检察员指出,原判决据以认定杨明杀人的证据主要来自与杨明同居的杨某某的证言,但杨某某前后证言之间、证言与法医尸检报告之间存在矛盾,未得到合理排除,证言存疑。且包括杨某某在内的证人证言均非“亲眼目睹”,证明力较弱。

比如,杨某某证实在杨明家三楼睡觉醒来时,听到一楼卡拉OK厅有音乐声、吵架声,后下到二楼时听到就像老人生病难受的呻吟声,同时听到泼水声。但检察员认为,在有卡拉OK音乐声的情况下,杨某某在三楼能听到吵架声、在二楼听到呻吟声及泼水声,显然与常理不符。

——案发时间、地点不清。辩护人和出庭检察员均认为,原判仅凭杨某某证言认定杨明家一楼卡拉OK厅是案发“第一现场”,但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及照片、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等证据并不能佐证杨明在卡拉OK厅杀害王红。

此外,死者近亲属的证词称,案发当晚王红离家时说是杨明在外面等她,但均未亲眼看到,不足以认定王红当晚是与杨明一起离家,且其证言只能证明被害人失踪的时间,不能证明王红死亡时间。

据再审判决书,法庭采纳了杨明及其辩护人的主要辩解理由、辩护意见和检察机关的出庭意见。法院再审认为,“综合全案证据,不能得出杨明杀害了王红的结论。”

反思:“冤案”如何发生?

“杨明故意杀人案”被依法纠正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受访法学界、实务界人士认为,在推行“疑罪从无”审判理念、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等司法实践与改革的过程中,杨明案值得引以为鉴。

业界人士指出,虽然杨明案的侦查、起诉以及原审判决发生在20年前,不排除当时客观因素制约使原本有可能避免的“冤案”一步步“坐实”。但从此案经过来看,一些可能导致“冤案”发生的“关键环节”仍值得反思。

——侦查取证或存“威胁引诱”。再审出庭检察员指出,关键证人杨某某1995年4月4日被公安机关以故意杀人为由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先后对其进行了三次讯问,杨某某均未证实杨明杀人事实,但同月12日,公安机关以赌博为由对杨某某转为收容审查后,杨某某先后五次证实了杨明告知她将王红杀害的犯罪事实,同年5月23日杨某某被解除收容审查予以释放。检察员认为,从杨某某提供证言过程来看,不能排除其被威胁及引诱作证的可能性,杨某某证言合法性存疑。

——原审起诉或有“把关失严”。1996年,黔东南州检察院首次以故意杀人罪起诉杨明时,曾被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但仅隔一个月后,黔东南州检察院便重新向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杨明。杨明的再审辩护律师张磊称,检察院第二次起诉并没有新增证据。

——原审判决未能“小心求证”。再审判决书指出,该案关键证人杨某某的许多证言,“根据日常经验判断”都难以合乎情理。但原审判决并未对其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或排除。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顾永忠、贵州黔信律师事务所王宗跃律师等认为,此案说明,为最大限度避免冤假错案,应进一步加快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切实施行“疑罪从无”法治理念。(文中王红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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