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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输液未皮试过敏身亡 法院判医院赔9万余元

2015-09-20 16:34:32 洪雪 来源:法制晚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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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因患哮喘到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就诊(下称北大医院),接诊医生开具头孢曲松钠后,未皮试即给患者输液,不想患者发生过敏并最终抢救无效身亡。认为医院有过错,家属起诉索赔共近4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北大医院应承担三成责任,患者承担七成责任,双方均不服上诉。

记者上午获悉,二中院终审维持一审北大医院赔偿患者家属9万余元的判决。

案情 患者未皮试身亡 医院称其自述不过敏

2011年6月7日,85岁的王女士因哮喘,在子女陪同下到北大医院就诊。

王女士的家属称,接诊医生经过简单询问,开了头孢曲松钠。没给母亲做皮试就输液,谁知道,输液后约半分钟,母亲出现危急状况,后经抢救无效于2011年6月26日去世。

家属认为,接诊医生误用药物导致患者死亡,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因此起诉北大医院要求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近40万元。

北大医院辩称,急诊医生接诊过程中,详细询问了患者的过敏用药史,且家属自述对头孢菌素不过敏,之前使用过该类药物,医生之后才开具头孢菌素头孢曲松钠和阿奇霉素,且患者发生过敏后,该院采取了及时、正确的抢救措施,不存在任何过错和侵权,拒绝赔偿。

争议焦点:输液前是否询问过

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患者在注射头孢曲松钠之前医生是否询问过其过敏史产生争议。原告出示的北大医院提供的“患者急诊留观病历”中粘贴的急诊处方笺上,没有关于使用头孢曲松钠是否过敏的记录。而北大医院出示的急诊处方笺上则有“曾用头孢无异常”字样,原告认为这明显为事后添加的。

在诉讼中,北大医院虽然也承认这些内容系医生后添加的,但是北大医院出具了一份事发后原告跟北大医院的一封投诉信,在信中可以证实接诊医生在使用头孢曲松钠前询问了患者过敏史;患者家属当时陈述对头孢药物曾经使用且不过敏。

最终,法院排除了北大医院明知患者存在青霉素类药物过敏史而没有在使用头孢曲松钠前进行皮试的情况。也就是确认大夫事先询问了患者并得到确认对头孢曲松钠不过敏的答复后,才开了此药物。

一审 高龄患者 使用过敏高危药物前应皮试

经法源鉴定中心分析,患者因输液头孢类抗生素引起过敏性休克,最终多脏器功能衰竭的可能性大,因此北大医院应当对患者死亡承担一定责任。但考虑到患者高龄和原有疾病等综合因素,且医务人员已尽到一般情况下的注意义务,医院是否有责还需法院裁定。

对此,患者称医院未将药物风险告知患方,抢救未尽全力,接诊医生工作未满3年,医院应该承担责任。

北大医院则认为,事发时没有关于使用头孢曲松钠等头孢类药物工作规范,并坚持认为该药品无需进行皮试,患者发生意外与北大医院没有关系。

法院查明,经司法鉴定认定,接诊医生在患者使用头孢曲松钠前曾经询问其过敏史,患者家属当时陈述对头孢药物曾经使用且不过敏。考虑到患者高龄,在使用过敏高危药物之前,接诊医生应当为其进行皮试。法院判决北大医院按30%的比例赔偿患者家属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9万余元。

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上诉。

终审 原审酌定医院赔偿比例合适 维持原判

在二审中,患者家属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该使用患者病历资料来认定是否询问过敏史,不应采用北大医院提供的信函来证明,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北大医院认为,原判认定医院应对患者进行皮试,毫无依据。患者发生过敏反应直至死亡,是难以预计的意外事件,医院不应担责。

二中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定北大医院应当承担三成责任,无明显不当。双方当事人就此提出异议,均依据不足,法院均不予采信。综上,二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记者 洪雪 实习生 郑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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