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网络促销不得设置“订金不退”等条款 9月18日,《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暂行办法规范了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经营者的义务。规定要求,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自行解释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条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至于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规定指出,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的广告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附条件的促销广告,应当将附加条件在促销广告页面上一并清晰完整表述。禁止采用虚构交易、成交量或者虚假用户评价等不正当方式虚抬商誉,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 船舶港务费等七项水运涉企收费被取消 来自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8月25日发布的消息显示,10月1日起,船舶港务费、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船舶临时登记费、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注册费、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费、船舶国籍证书费、废钢船登记费等7项中央级设立的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将被取消。 通知要求,两部门要求各省(区、市)财政、价格部门要对省级设立的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取消属于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以及主要目的是养人、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不合理收费项目。坚决取缔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 互联网保险监管加强 个人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7月27日,中国保监会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限为3年。办法要求,保险机构已经开展的互联网保险业务与本办法不符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整改;本办法实施后仍不能符合要求的,应立即停止相关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开展。 办法要求,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保险机构总公司建立统一集中的业务平台和处理流程,实行集中运营、统一管理。值得关注的是,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针对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保险业务的情形,保监会也对其行为进行了规范。办法指出,具有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擅自开展宣传,造成不良后果的等七类情形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有关保险机构立即终止与其合作,将其列入行业禁止合作清单,并在全行业通报。 分红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上线放开 10月1日起,分红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上限将完全放开,标志着我国人身险费率形成机制建立,也标志着始于2013年8月的人身险费率市场化改革进入收官阶段。通过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能够提升我国保险行业的整体竞争能力。同时,监管制度则能够约束行业恶性竞争。 所谓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产生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身保险产品。分红保险可以采取终身寿险、两全保险或年金保险的形式,与万能保险相似,也属于理财类的保险产品。中国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每一年度分配给保单持有人的比例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70%。 优抚对象补助提高 一级因战残疾军人抚恤金为每年每人6万余元 民政部日前发布通知显示,10月1日起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2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 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5%,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30%;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24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0210元、58310元、56400元。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912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1451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41750元、41750元和188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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