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形势下如何界定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的劳动关系,需要汇集各方智慧创新解决 也有人指出,在网约车这种新业态下,传统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不一定能完全匹配。当前市场上主要的网约车平台模式差别非常大,有自购车辆、自聘驾驶员的重资产型平台,有无车辆、没有固定驾驶员的轻资产型平台,也有介于两者之间的平台。而在一家网约车平台中,与驾驶员的关系也有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劳务派遣、临时接单等多种类型。如何创新劳动关系,既能保障驾驶员权益,又能充分发挥新业态的优势,需要汇集各界智慧。 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李燕霞认为,目前《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关于“与接入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之间的劳动关系和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驾驶员作为劳动者,相较网约车平台而言,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签订劳动合同,有利于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督促网约车平台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规定如能落实,至少有三个方面的好处: 第一,签订劳动合同是驾驶员行使劳动权的重要保障。驾驶员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获得有保障的工作,网约车平台作为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并保障其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以及法律规定的各种劳动权利。 第二,劳动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有助于提高双方履行合同的自觉性,促使双方正确地行使权利,严格履行义务。这样,就可以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减少用工矛盾。 第三,网约车平台作为用人单位享有依法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自主权。驾驶员能进能出,可以促进驾驶员合理流动,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必须遵守其所在单位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有利于巩固劳动纪律,便于平台对驾驶员实行管理,实现优胜劣汰。 但李燕霞也认为,有别于一般行业,网约车具有特殊的经营服务特点,对于其经营者与驾驶员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在世界其他国家暂时没有统一认识。“目前《管理办法》尚在征求意见阶段,需要汇集各方智慧共同完善,也欢迎社会各界和相关专家学者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更好地界定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的权责关系,更好保障驾驶员权益。”她说。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客运管理处处长苏奎认为,在网约车模式中,劳动关系问题非常关键。“我国本身对劳动关系的规范处于不断完善中。在网约车这种新业态的劳动关系问题上,是不是也可以考虑观察一下,可以有更大的灵活性以适应新业态的发展。也不一定要制定比发达国家更严的规范,起码留一定的灵活性。”他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建议,面对网约车这种新业态带来的冲击,除了在关键环节的监管、规范外,还应当创新劳动合同形式和保险产品,在规范中发挥好新业态的优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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