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移、改、增”筑牢廉洁底线
2015-11-11 15:32:01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责任编辑:陈玮 李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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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条例》:“移、改、增”筑牢廉洁底线 廉洁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党章还明确规定了党的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反对官僚主义,反对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讲到腐败的表现时指出,不正之风也属于腐败范畴,比如,收受礼品、滥发奖金,摊派商品、公费旅游,江湖结义、投桃报李,购物卡、消费券四处发送,等等。说到底,就是只要手中有点权,就要想方设法捞点好处。2013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指出党员干部在廉洁方面存在的问题:“有的要求超规格接待,住高档酒店,吃山珍海味,喝美酒佳酿,觥筹交错之后还要‘意思意思’。有的兜里揣着价值不菲的会员卡、消费卡,在高档会馆里乐不思蜀,在高级运动场所流连忘返。” 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保持党的肌体健康,始终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廉洁纪律一直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新修订的《条例》中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主要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以权谋私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在保留原《条例》廉洁自律专章的基础上充实完善了廉洁纪律方面的规定,可以从三个方面对廉洁纪律进行概括:一是“移”。将原《准则》规定的“8个禁止”“52个不准”中不涉法的属于廉洁纪律要求的相关内容纳入新修订的《条例》。比如,将原《准则》中的权权交易,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失管,离职或退(离)休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等违纪条款纳入新修订的《条例》。二是“改”。主要对原《条例》中违反廉洁自律行为一章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比如,完善了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利,本人的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违规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等活动,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等违纪条款。三是“增”。根据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形势新要求以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反对“四风”的实践成果,新增了一些内容。比如,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违规取得、持有和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违规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进行权色交易和钱色交易等违纪条款,这些都属于新增条款,旨在把权力的笼子扎得更细更密。(中央纪委法规室 王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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