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发布刑事赔偿司法解释 部分赔偿标准高于民事损害赔偿
2016-01-07 16:57:05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陈玮 李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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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1月7日电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7日在北京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最高法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陈现杰称,《解释》确定的赔偿标准参考民事赔偿的相关规定,部分标准高于民事损害赔偿。 以残疾赔偿金为例,《解释》以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基准标准,而民事侵权中则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作为赔偿指标。“这两年国家职工工资标准达到四万多,但是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大概两三万,农村居民纯收入更低。”陈现杰说,《解释》充分体现了国家赔偿法救济人权、保障人权,充分保障受害人利益的立法理念。 最高法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刘合华介绍说,为避免极个别赔偿义务机关规避赔偿责任,《解释》对国家赔偿法免责条款适用进行了规范。《解释》明确,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起诉后经人民法院错判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已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判决确定后继续监禁期间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情形予以赔偿。此外,赔偿义务机关以公民存在故意虚伪供述、伪造其他有罪证据或自伤、自残等行为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应当就该免责事由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除上述赔偿标准和适用免责条款外,《解释》还在对“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认定、侵犯财产权的赔偿审查范围、违法刑事拘留赔偿、再审无罪赔偿、赔偿法律关系主体、赔偿决定的效力等方面作出规定。 近年来,“浙江张氏叔侄案”、“萧山五青年案”、“呼格吉勒图案”等刑事赔偿案件受到中国社会的广泛关注。刘合华表示,刑事赔偿案件虽然整体数量不多,但社会影响和关注度极高,司法机关在坚决防止和依法纠正冤假错案的同时,应将处理好冤错案件的依法赔偿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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