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国内> 时政 > 正文

中国出版集团党组书记王涛委员:完善著作权法 激活创作热情

2016-03-15 18:01:45 杜羽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孙劲贞  
分享到:

从原新闻出版总署音像司司长到政策法规司司长,从商务印书馆总经理到中国出版集团党组书记,20多年来,王涛委员的岗位几经变化,但都少不了和著作权法打交道。眼下,著作权法正在进行第三次修订,王涛委员一直在为这部法律的完善积极呼吁着。

“通过著作权法的修订,我切实感受到中国法制的进步。以录音制作者的权利为例,1991年版的著作权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利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在2001年版的著作权法中,这一部分就改为:‘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王涛委员说,从无须许可、不付报酬到无须许可、支付报酬,录音制作者的获酬权得到了保护,这是一个不小的进步。

可是,按照2001年版的著作权法,虽然录音制作者有获酬权,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一首歌曲,该付多少钱,该什么时候付酬,录音制作者无权发言,只能听之任之。最近十几年,王涛委员开始为争取录音制作者的专有权奔走呼吁。“现代版权保护的立法精神,是承认作品是作者人格权的延伸,作者对自己的作品拥有支配权,享有允许或不允许他人使用自己作品的专有权,这是作者的精神权利。”王涛委员认为,没有专有权,录音制品制作人的获酬权就无法得到充分保障。虽然近年来一些电台、电视台主动购买了获得作者授权的音视频数据库,市场环境渐趋规范,但在他看来,维护著作权,立法才是根本。

现在,著作权法修订草案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在这个修订草案中,录音制作者的专有权和获酬权终于同时得到承认,王涛委员感到很欣慰。他希望,在将来正式公布实施的著作权法中,保护录音制作者权利的相关条款能予以保留,“只有这样,才能激活著作权人创作的热情”。

(光明日报记者 杜羽)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更多>>视频现场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更多>>新闻图片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