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刘某涉枪案异地再审:绵阳高新区检察院将刘某非法持有枪支一案诉至高新区人民法院。检方认为,被告人刘某非法持有枪支,并在此前接受司法部门的调查中,指使他人作伪证,干扰司法结果,涉嫌构成妨害作证罪。 经审理,2月29日,绵阳高新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8个月(实际刑期)。刘某不服判决,随后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被告人坦言:怕处罚过重让哥哥帮忙顶认一支猎枪 从打猎被挡获到再次开庭审理,刘某涉枪案的重点一直在枪支的数量上。本网记者采访挡获刘某打猎的办案警官时,明确认定为两只猎枪、子弹若干。游仙公安机关对该案侦查结束后依法移交给游仙区检察院,检察院随后向游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弹药18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弹药罪。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有立功表现。公诉书机关所说的立功表现,实际就是刘某向公安机关举报自己亲哥哥非法持有一支猎枪,并将其送至公安机关自首认罪(经再次审理,实际为刘某怕处罚过重,让亲哥哥帮忙顶认了一支猎枪,并作为刘某的立功事由)。 四川在线记者在采访该案主办法官时,游仙区人民法院王法官多次表示,在审查检察机关的证据时,刘某的供述和两个李某(与刘某一起打猎的)在口供的细节上不太吻合,法院将公诉材料退回,请检察机关补充侦查。而在后来的补充材料中,几位当事人的口供依旧不吻合,但由于证据有限,且法院没有对证据进行侦查的权利,因此游仙法院只有在检察院递交材料的基础上进行审理判决:被告人归案后改变最初口供,供出另一枪支系他人所有,并规劝他人(刘某哥哥)到公安机关自首的行为不符合立功要件,但属坦白情节。综合多方情节,最终判决结果为:免于刑事处罚。 2016年2月,高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再次开庭审理该案。公诉机关称,该案在游仙区法院审理结束后,由于存在异议,绵阳市公安局将该案交由北川公安局重新进行调查,并指定由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再次提起诉讼。 时隔一年半,原本被判免于刑事处罚的被告人刘某再次站上被告席。面对公诉方的指控,以及新增加的罪名,被告人刘某没有否认,刘某说,案发后由于害怕处罚过重,便让其哥哥帮忙顶认一支猎枪,随后串通家里人坚称兄弟二人各有一支枪,并给一同打猎的两个李某打电话,让两人帮其做伪证,咬定只持有一只猎枪狩猎。刘某同时承认,自己确有两支猎枪,但案发时是第一次使用,之前一直藏在家里的水槽里,从未拿出过家门。 对高新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刘某不能接受。3月初,在一审判决上诉期内,刘某以刑期过重为由,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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