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新技术新产品等不急于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
2016-05-09 15:32:41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李霖 李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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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印发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了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总体考虑。 答: 党中央、国务院对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高度重视。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2014年6月,《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要求,“改革市场准入制度。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清单以外的,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2015年9月15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10月2日由国务院印发,10月19日全文公开发布。 《意见》共六个部分26条,明确了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配套措施。 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总体要求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统一起来,把转变政府职能与创新管理方式结合起来,把激发市场活力与加强市场监管统筹起来,放宽和规范市场准入,精简和优化行政审批,强化和创新市场监管,加快构建市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企业自主决策、平等竞争,政府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市场准入管理新体制。 改革的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一张清单、两个类别、三种准入方式、四个对接”。 “一张清单”:包括两层含义。一方面,强调清单全覆盖。要求全面梳理禁止和限制市场主体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事项由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定。另一方面,强调制度统一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务院统一制定发布,做到全国一张单子。未经国务院授权,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发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不得擅自增减、变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条目。 “两个类别”: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包括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初始投资、扩大投资、并购投资等投资经营行为及其他市场进入行为。 “三种准入方式”:一种是,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一种是,对限制准入事项,或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一种是,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政府不再审批。 “四个衔接”:实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及与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市场准入管理事项的衔接。 《意见》明确,改革的实施步骤是:按照先行先试、逐步推开的原则,从2015年底至2017年12月31日,在部分地区试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积累经验、逐步完善,探索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及相应的体制机制,从2018年起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问: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需要推进哪些改革和配套制度建设? 答: 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就此提出了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机制、审批体制、监管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信息公示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法律法规体系等一系列要求。 在准入机制方面,《意见》提出,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政府不再审批。对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事项,可以区分不同情况探索实行承诺式准入等方式,进一步强化落实告知性备案、准入信息公示等配套措施。 在审批体制方面,《意见》提出,对限制准入事项中需要审批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审批权限,规范审批权责和标准,精简前置审批,实现审批流程优化、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权责清晰。其中,涉及国家安全、安全生产等环节的前置性审批,要依法规范和加强。 在监管机制方面,《意见》提出,要按照简政放权、依法监管、公正透明、权责一致、社会共治原则,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优化对准入后市场行为的监管,确保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事项放得开、管得住。有关部门要强化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等的制定、调整和管理,严格依法设定“红线”,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健全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行业自律机制。 在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方面,《意见》提出,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中国”网站和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为各类市场主体从事生产、投资、流通、消费等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要推动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要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投融资、土地供应、招投标、财政性资金安排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者依法实行市场禁入。 在信息公示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方面,《意见》提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要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及时公示。 在法律法规体系方面,《意见》要求,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要坚持改“旧法”与立“新法”并重,确保市场准入管理措施职权法定、事中事后监管有法可依。 此外,《意见》还对建立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投资体制、商事登记制度、外商投资管理体制,以及营造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出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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