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扩权滥权严重损害国际法治(钟声) 中国是国际法治的缔造者、维护者和建设者,反对以“国际法治”为借口挑动甚至激化矛盾和争议 一段时间以来,应菲律宾请求建立的南海仲裁庭表现出的扩权、滥权现象引起人们质疑和警惕。仲裁庭无视基本事实,违反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将手伸到其管不着的领土和海洋划界事项,不仅违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国际法宗旨,严重损害国际法治,而且激化矛盾,无助于南海地区和平稳定。其心险恶,其意非公。 现在国际上有一股论调,把这个仲裁庭与国际法院等联合国正式机构等同起来,企图给它披上所谓“神圣”光环。事实上,仲裁庭是应菲律宾单方面请求建立的一个临时机构。组成仲裁庭的5名仲裁员中,有4人来自欧洲,无法代表世界各地区和不同法律体系。更有甚者,5名仲裁员中的4名都是由2013年时任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日本人柳井俊二指定的。考虑到中日两国在东海有争议,柳井俊二理应依法回避,但他却刻意无视这个事实,明显违反程序正义要求。从仲裁员在庭审中表现来看,他们对于中国在南海的历史实践,不仅拒绝理解,而且还心存偏见,蓄意无视中国合法权益。这样的“草台班子”根本做不到客观中立。 仲裁庭自成立的那一天开始就想方设法扩权。众所周知,中菲南海争议的核心是领土和海洋划界问题。领土问题不属《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调整范围,中国也早已于2006年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有关规定将海洋划界争议排除适用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作为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建立的临时机构,仲裁庭对该案根本没有管辖权。 通过仲裁等国际司法方式解决争议,本质上是诉诸第三方解决机制,而这早已为中菲双方所排除。中菲双方通过谈判协商解决有关争议的共识,不仅反映在中菲一系列双边文件中,也是两国在《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中所做的庄严承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本身也在第280条和281条中做出明确规定,尊重缔约国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对此,仲裁庭视而不见,为了突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所设置的前提、排除和例外,以达到自行建立管辖权的目的,仲裁庭恶意解读此前中菲对争端解决方式的共同选择,轻易否定国与国之间达成的协议,严重侵犯中国作为主权国家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享有的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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