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调整生育保险政策 30天生育奖励假享受生育津贴
2016-06-03 15:50:14 来源:北京晚报 责任编辑:陈玮 陈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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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代丽丽)放开全面二孩政策后,原来的30天晚育假取消了,增加了30天的生育奖励假。那这个新出的假还能享受生育津贴吗?很多人都很关心这个问题,这可关系着差不多一个月的工资钱呢。今天上午,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本市出台了《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调整完善了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生育奖励假也能享受生育津贴。 名词解读 很多人可能还不熟悉生育津贴究竟是怎么一回事。通俗地说,生育津贴就相当于生育保险基金给女职工支付的生育期间的工资。因为女职工生育期间肯定要休假,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这期间的工资就由生育保险基金来支付了。 发放范围 根据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条例》增加生育奖励假、取消晚育假的规定,调整生育津贴的发放范围。凡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人员按规定生育的,其享受的30天生育奖励假纳入生育津贴发放范围,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贴。过去可以享受晚育津贴的人,虽然现在晚育津贴没了,但可以享受一个生育奖励假的津贴,“背着抱着一边沉”,待遇并没有降低。而过去不符合晚育条件的,根本没有30天的晚育津贴可拿,而现在也能享受到这个生育奖励假的津贴,待遇还提高了。 根据现行政策,凡是符合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均可享受128天假期的生育津贴,其中包括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加上30天生育奖励假。 发放标准 生育津贴支付标准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和奖励假天数。这样既保障参保职工享受现有生育津贴待遇标准不变,也不增加企业负担。 举例来说,张某所在的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是5000元,张某可以享受到的生育津贴就是5000÷30×128≈21333元。 因国家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晚育假,早于本市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条例》和生育保险政策出台时间,因此《通知》规定,晚育假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不应同时享受。参保人员在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且在《通知》印发前已按原规定领取晚育假生育津贴的,不再享受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持计生相关证明 目前,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含产前检查和分娩费用)及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政策调整后,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保持不变。 此前,申领生育相关待遇时,本市户籍参保职工需提供《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俗称“准生证”),外埠户籍参保职工需提供《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条例》取消了《生育服务证》管理,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根据市卫计委颁布的生育登记服务制度,《通知》规定,参保人员申领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分娩办理住院手续时,也应当出具计划生育相关证明。 本市户籍参保人员,符合两孩以内规定生育的,需提交本市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符合再生育规定生育的,需提交由区卫生计生委盖章确认的《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 外埠户籍参保人员,符合两孩以内规定生育的,需提交由乡镇(街道)出具并盖章的《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符合再生育规定生育的,需提交由乡镇(街道)出具并盖章的《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服务单》。 另外,为确保新老政策的衔接,参保人员在《通知》下发前已办理了《生育服务证》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但尚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相关证明仍可继续使用。如参保人员已按照生育登记规定领取了生育保险待遇,再次生育时,原持有的证明则不能继续使用。J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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