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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警务保障处长贪贿获刑4年 主管房屋租赁事宜

2016-08-04 07:00:01 郑羽佳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京华时报讯(记者郑羽佳)现年56岁的雷某曾任东城公安分局警务保障处处长,他利用主管房屋租赁事宜的职务便利,贪污并受贿31万元。今年5月,一审法院以雷某犯贪污罪和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昨天上午记者获悉,因雷某在二审期间全部退赃,市二中院撤销原判,改判雷某的刑期为4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法院查明,2012年至2013年间,雷某利用担任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警务保障处处长,主管房屋租赁事宜的职务便利,为房屋出租单位负责人张某在调换出租办公楼层、收取房屋租金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取张某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0万元。

此外,2012年间,雷某在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承租的办公楼层发生变化后,将房屋出租单位负责人张某退还分局的房屋租金人民币11万元予以侵吞。

雷某于2014年7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西城法院认为,雷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雷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既侵犯了公共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构成贪污罪。

今年5月13日,西城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雷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一审判决后,雷某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雷某认为,他对指控罪名无异议,但其具有自首情节,其将涉案赃款31万元均用于公务支出,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据了解,在二审审理期间,雷某通过其家属退缴涉案赃款31万元。

市二中院经审理查明,关于雷某所提及涉案赃款均用于公务支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关于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经查,根据在案证据,在雷某向办案机关交代受贿、贪污犯罪事实前,办案机关已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故不具有自首情节。

市二中院认为,鉴于雷某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当庭认罪,且通过其家属积极退缴涉案全部赃款,有一定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对其所犯受贿罪、贪污罪从轻处罚,并对在案扣押的钱款依法处理。

综上,今年7月26日,市二中院终审裁定撤销原判,改判雷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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