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周世锋等颠覆国家政权案 谈律师的角色、本色与颜色
2016-08-06 15:52:16 来源:法制网 责任编辑:李霖 林雯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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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旁听了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主任周世锋颠覆国家政权案后,同为律师,感慨良多。 资料表明,1979年12月,我国的律师制度恢复重建时,律师总数才212人。三十多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律师制度的改革发展,律师队伍的人数已达30万之巨,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不过,正如任何职业的群体中都会发生违法犯罪的现象一样,我国的律师队伍发展至今,也有极个别的律师触犯刑事法律,构成犯罪,诸如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行贿罪等等的普通刑事犯罪。周世锋案所反映出的极个别律师参与颠覆国家政权的刑事犯罪,更让人感到怵目惊心。 通过笔者旁听案件审理反映的犯罪事实,以及分析现在极个别律师违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甚至律师法的行为,同为律师,笔者认为,极个别律师已经忘记了我们律师职业在法治建设中的社会角色、职业本色、本质颜色,因而误入歧途,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一、律师职业的社会角色,就是律师职业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社会身份。 1996年5月15日公布并经过三次修正的《律师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从法律的角度确定了律师职业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社会角色。 用孟建柱书记的话说,我国律师职业的社会角色,就是“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者、社会公平正义保障者、国家治理现代化推动者、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者、全方位对外开放促进者”。 二、律师的职业本色,就是律师职业依法能够、依法可以从事的执业范围,以及职业责任。 《律师法》适应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进一步明确、深化了律师职业的执业范围以及律师的职业责任。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律师职业的执业范围:(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此外,《律师法》的相关条文则从不同角度规定了律师职业的职业责任,“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等等。 同样,用孟建柱书记的话进行综述,律师职业的执业范围以及职业责任,应该是敬畏法律,忠于事实,诚实守信,执业为民,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国家法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三、律师职业的本质颜色,就是指律师职业的本质属性。 至今而言,没有任何人用“本质颜色”来描述律师职业的本质属性,但笔者认为,用“本质颜色”这个词语来形容律师职业的本质属性,应该还是非常恰当。 那么,我们律师职业的本质颜色是什么,也就是律师的本质属性是什么?《律师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第三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第五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显而易见,我们律师的执业目的,就是发挥“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作用”,而且,作为执业律师的前提以及执业准则,就是必须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正如孟建柱书记在今年3月30日的第九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上讲话所言,“司法人员和律师的角色定位、职责分工虽然不同,但都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的律师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的要求,因此,我们的律师队伍,属于“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是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因此,律师职业的本质属性,就是社会主义性质。 如果,确定一种颜色来形容律师职业的本质颜色,不言而喻,我们律师职业的颜色如同我国社会主义红色江山的颜色一样,就是“红”色。 通过分析周世峰颠覆国家政权案件,以及其他个别律师违规违法的行为,笔者认为,个别律师除了背弃律师职业应有的社会角色、职业本色和本质颜色之外,还把律师职业当作了表演个人行为艺术的“艺术界”,当作了个人追名逐利的“名利场”,以至于为了个人名利或者其他不法企图,做出通过在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炒作热点案件、攻击国家司法体制、利用舆论煽动仇视国家政权、参加所谓的“颜色革命”、策划颠覆国家政权的聚会活动等方式,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活动,最终锒铛入狱,成为国家和人民的罪人,也成为律师职业的罪人。 因此,笔者认为,作为律师应该做到,一是要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并从内心深处信仰法治,做遵守宪法法律的模范。二是要忠于事实真相,坚持用事实说话,以证据服人,不歪曲事实、伪造证据,更不能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影响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三是要严守律师执业纪律,模范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不能闹庭罢庭,妨碍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四是要坚持谨言慎行,对案件公开发表言论时,要依法、客观、公正、审慎,不能进行误导性宣传、评论,更不能肆意炒作案件,干扰正常的司法活动。 现在,我国正在积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法治进程,我们律师重任在肩。笔者坚信,只要广大律师正确认识并把握律师职业应有的社会角色、职业本色和本质颜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严格按照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依法依规执业,就能抵御敌对势力和别有用心之人的蛊惑,避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甚至违法犯罪行为,真正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者和捍卫者。(北京善士律师事务所主任 杨培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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