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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一官员受贿39万获刑 收受访民钱款为对方办事

2016-08-22 07:29:30 王晓飞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陈玮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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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时报讯(记者 王晓飞)国土资源部原官员金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访民钱款,为访民解决纠纷。此外,金某还在收钱后为企业办理采矿许可证。10年间,金某共计收受贿赂39万元。记者昨日获悉,因犯受贿罪,退休的金某被西城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万元。

>>案情

10年收39万退休后被查

据了解,现年62岁的金某自2001年12月至2009年4月间,担任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查处一处调研员,主要从事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其间,金某于2004年8月至2009年4月被抽调到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众性事件联席会议农村土地征用问题专题小组工作。

2009年4月至2011年11月,金某任职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检查指导处调研员,主要从事执法监察业务培训等工作。2011年11月,未满60岁的金某提前退休。

根据检方指控,金某所涉及受贿情节,从其担任国土资源部的执法人员时便开始,历时10年。

指控称,2004年8月间,金某利用担任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查处一处调研员的职务便利,在调查处理山东德州市齐河县违规占地修建别墅、高尔夫球场的过程中,为该项目投资方国科(齐河)投资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后收受该公司蔡某给予的现金5万元。

2007年2月至4月间,金某利用担任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众性事件联席会议农村土地征用问题专题工作小组成员的职务便利,为陈某解决其亲属与吉林伊通满族自治县靠山镇政府的土地纠纷,收受陈某现金4万元。

2011年5月至2013年4月间,金某利用担任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检查指导处调研员的职务便利,接受武某请托,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帮助河南某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办理采矿许可证,收受该公司共计30万元。

2014年9月22日,金某被查获归案。

>>庭审

受贿为治病辩称恶性小

此案庭审时,金某辩称,他长期受病症困扰,犯罪动机是为了治病,主观恶性小,并且没有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

金某的辩护人认为,金某主动向纪检部门坦白大部分未被掌握的犯罪事实,同时,金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并且家属已经退缴了全部赃款,建议法庭从轻减轻处罚。

金某的辩护人还认为,金某没有给指控中的国科公司谋取利益。

对此,检方提交的证据显示,国科公司通过投资,在山东德州市齐河县修建别墅、酒店和高尔夫球场。其中,1380亩土地是齐河县政府划拨的,但是没有办理土地证,属于违法用地。2013年11月,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报道了五起土地违法案件,其中一起就是齐河违法用地一事。

据时任山东省德州市官员的苗某证言,在媒体曝光后,国土资源部派出了工作组进行调查,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也派出了工作组进行配合。在工作中,他发现国土资源部调查组的具体负责人是金某,于是在金某返回北京后,他和一位当地领导到北京找金某,希望能保住有关项目。金某承诺尽量努力。

苗某证言称,后来,国科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去北京给金某送了钱。

蔡某的证言则证实,当时其送给了金某5万元钱。

最终,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作出了处理结论,称考虑项目已经建成,责任方是齐河县政府,为减少损失,在征得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依法重新办理用地手续。

>>判决

判处3年刑处罚金30万

检方向法庭提交的证人证言显示,2006年,国土资源部接到信访举报,称伊通满族自治县一矿业公司违法占用农业用地3.2公顷。

举报人陈某在北京上访时,经人介绍认识了金某。陈某证言称,她听说金某时任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的处长,还是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众性事件联席会议农村土地征用问题专题小组的成员,能帮她处理在伊通满族自治县的土地纠纷,于是请托金某帮忙。

2006年,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众性事件联席会议农村土地征用问题专题小组下发伊通满族自治县有关非法转让土地的函件。之后,陈某为答谢金某,陆续给予金某4万元。

然而,根据检方提交的吉林国土资源等部门对于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众性事件联席会议农村土地征用问题专题小组的回函,陈某所举报的土地纠纷中,并没有占有耕地,不存在以租代征问题,相关用地审批手续正在依法按照程序办理中,不存在破坏耕地和非法转让土地的问题。

今年6月23日,西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金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亦构成受贿罪。最终法院判决金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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